时间:2022-09-21 17:06:1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原告于某有右小腿先天性血管瘤,6个月大时有手术史并形成疤痕,之后右小腿长期反复出现破溃,破溃约一硬币大小,2016年4月7日,于某因这一顽疾到被告某医院就诊,就诊当天,于某详细告知病史,被告接诊医生提出做皮瓣手术治疗并表示血管瘤不会影响此次手术并予安排住院。4月22日,被告某医院给予于某小腿扩创、皮瓣移植、大腿取皮植皮术,手术从早8时进行到接近12时,术中在原告右小腿内侧取皮瓣,皮瓣下方近胫骨部位可见弥漫出血,止血困难,考虑手术损伤血管瘤导致广泛出血,环绕胫骨缝扎,加压包扎。术后加压包扎连续多日,术后第六天始进行换药,创伤面极大,无法愈合,于某痛苦极大,在被告劝说下,2016年5月18日行右大腿截肢术(截肢平面为股骨中下1/3),术后康复出院。
原告认为一硬币大小溃疡导致截肢,被告存在明显过错,要求赔偿,被告认为其不存在过错,且原告要求赔偿数额巨大,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者观点
被告某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在原告多次强调其有血管瘤病史的情况下,依旧忽略该重要病史,未予原告进行血管瘤相关检查,盲目取原告皮瓣,损伤血管瘤,造成出血不止,创面无法愈合,导致原告截肢;被告医院在处理原告腿部溃疡时,未能先予换药等保守治疗,直接予以原告进行皮瓣移植,直接造成原告大腿截肢的损害后果。被告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指出:1、我院针对原告病情诊断正确,手术方式制定合理,充分交代手术风险,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与不足。2、原告病情复杂,来我院治疗之前,行过多次手术,疤痕化明显,多年伤口迁延不愈,窦道不愈合。入院诊断:窦道不愈合伴感染(右小腿),贴骨瘢痕(右小腿),右小腿短缩畸形、血管瘤(右下肢)。来我院烧伤科治疗的目的,主要是伤口愈合,控制感染。3、2016年4月22日术中出血较多,止血困难,考虑血管瘤相关。手术当中已给予患者反复缝扎和止血,处理得当。4、我院建议原告行截肢手术病情考虑充分。综上,原告损害结果系自身疾病所致,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病历资料反映,被鉴定人出生时患有右小腿血管瘤,并于1岁时切除,具有右小腿血管瘤手术45年病史,而其血管瘤病变的具体程度、目前右小腿血管情况等问题不详;此外,被鉴定人近8年出现切口反复破溃、感染,查分泌物示铜绿假单胞菌感染,是否存在继发慢性皮下组织炎症等病情亦不明确。因此,就被鉴定人自身病史而言,医院应当给予皮瓣转移术前行下肢血管造影、影像学等检查,以便明确患者目前下肢血管条件、皮瓣的选择部位,对治疗具有指导意义。被告某医院术前缺乏相关检查内容,存在不足。
鉴定结论:1、被告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院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术后胫前植皮区成活欠佳、愈合困难并最终行右大腿截肢术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技术评定立场分析为同等至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2、原告右大腿截肢评定为六级伤残。3、原告右大腿截肢评定误工期120-180日,护理期30-90日,营养期90日。
法院观点
根据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某医院对本院认定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原告各项合理损失承担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原告伤残等级、被告某医院诊疗过失、医疗过失与原告相关损害后果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2019年5月6日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于某医疗费等合计401396.55元。
笔者提醒
1.本案被告被鉴定存在过错合理吗?
无疑原告疾病为一烫手山芋,被告接诊后并未意识到问题的棘手,术前诊断有:窦道不愈合伴感染(右小腿),贴骨瘢痕(右小腿),右小腿短缩畸形、血管瘤(右下肢),均为棘手问题,盲目行小腿扩创、皮瓣移植、大腿取皮植皮术等手术造成骑虎难下,最终截肢,不过笔者认为造成最终的损害患者自身原因为主要因素,笔者保留医院为次要责任的意见。
2.16年的医疗纠纷为何近期才判决?
医疗纠纷是民事案件中耗时较长的一类案件,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程序,多耗时一年,本案历时3年,估计诉前当事人已和医院调解过多次,未达成调解协议才起诉,起诉后又辗转经历司法鉴定,耗费大量时间。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形发生?
做好术前评估、术前准备、术前讨论很重要,本案如果上述三项均严格做到,应不至于霸王硬上弓,盲目接手这一烫手山芋并手术治疗,上述三项同样属于笔者经常强调的医疗核心制度,医务人员应当常背于心,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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