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1:53:34来源:法律常识
第五章 评审意见的效力
第一节 评审意见的效力概述
5.1.1 概念界定
评审意见的效力是指评审专家组的意见是否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以及产生什么样的约束力。
评审意见的效力依照当事人的授权而决定,在收到评审意见时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及时根据约定行使相应权利。当事人对评审意见效力的约定情况直接决定评审意见是否生效及当事人是否需遵照执行。
5.1.2 评审意见效力的分类
参照《争议小组规则》中对评审组的不同分类,评审意见的效力也会有所不同:
(1) DRB的评审意见只是建议性的,其效力由当事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对建议提出书面异议而定;
(2) DAB的决定自当事人收到之日起即生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均应遵守决定,即使争议最终被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在被法院或仲裁庭推翻前,该决定对各方当事人始终具有拘束力;
(3) CDB是DRB和DAB的综合,通常情况下CDB的建议不具约束力,但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对争议作出决定且他方当事人不反对,或他方当事人反对但评审组认为必要的,该建议同样具有约束力。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授权不同,评审意见可以只是建议性、非约束性的,可以是有约束力的,也可以是综合性的,即评审组对某些事项的决定是有约束力的,对某些事项的决定是没有约束力的。当事人可根据需求自由选择不同的争议评审方式。争议评审的程序也因评审意见约束力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国内外对评审意见效力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律师应注意结合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第二节 评审意见生效
5.2.1 当事人选择类似DRB形式下评审建议效力方式的情形
当事人选择类似DRB形式下评审建议效力方式的,当事人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4天内(《争议小组规则》中规定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30天内,《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为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8天内)未提出异议的,争议评审意见最终有效,评审意见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照评审意见执行。
律师须提醒当事人了解的是,DRB评审意见的结果若可以拆分成可独立执行的若干项,而当事人只针对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提出书面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评审结果的约束力。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评审意见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争议进行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可以根据已经产生约束力的评审意见签订和解协议,并依据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任一方在评审意见最终生效后未遵守其决定的,律师应及时提醒当事人可在不损害其可能拥有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将对方未遵守决定的事项提交仲裁。
评审意见产生约束力后,当事人又将争议提交诉讼或者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的,在获得与评审意见不同的判决或裁决之前,或者在各方当事人就评审争议的解决另行作出不同于评审意见的约定之前,评审意见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2.2 当事人选择DAB裁决小组决定效力的方式的情形
当事人选择类似《FIDIC合同条件》下DAB裁决小组决定效力的方式的,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注意,DAB裁决小组决定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当事人不论是否提出异议,均应毫无延迟地遵守和执行,除非此类决定在后续的友好解决或仲裁中被修改。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决定不满意,可在收到该决定后28天之内将其异议通知对方并附具理由,相关争议则应提交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在仲裁庭或法院作出相反的裁决或判决前,该决议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
律师须提请当事人注意,当事人在约定适用DAB的条件下,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将不得对争端进行仲裁,该DAB裁决小组的决定对各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5.2.3 当事人选择CDB争议评审方式的情形
当事人选择CDB争议评审方式的,在通常情况下,由评审组对争议作出暂无约束力的建议,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时该评审意见即生效并产生约束力。
CDB作为一种综合的争议解决方式,允许在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所提交争议作出决定且他方当事人不反对或者他方当事人反对而评审组认为必要时,评审组对争议作出与DAB争议解决形式下相同的有约束力的决定,此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提出异议,评审意见仍会产生约束力。
5.2.4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当事人对评审意见的效力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节 评审意见不生效
5.3.1 当事人选择类似DRB形式下评审建议效力方式的情形
当事人选择类似DRB形式下评审建议效力方式的,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则建议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相关争议应提交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
若评审意见的结果可以拆分成可独立执行的若干项,而当事人只针对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提出书面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评审结果的约束力。
评审意见未能成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意见,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或已获得友好解决,应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最终解决。当事人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律师应当提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5.3.2 当事人选择DAB裁决小组决定效力的方式的情形
当事人选择类似《FIDIC合同条件》下DAB裁决小组决定效力的方式的,可通过后续的友好解决或仲裁对DAB裁决小组的决定进行修改。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决定不满意,可在收到该决定后28天之内将其异议通知对方并附具理由,相关争议则应提交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在仲裁庭或法院作出相反的裁决或判决后,该DAB裁决小组决定则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效力。
5.3.3 当事人选择CDB争议评审方式的情形
在通常情况下,由评审组对争议作出无拘束力的建议,允许当事人对建议提出异议致使建议对当事人不发生拘束力。但评审组介入且认为该建议为必要时除外。
5.3.4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当事人对评审意见的效力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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