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2:12:28来源:法律常识
原创 李静 盈科李律 2022-05-25 06:00 发表于湖南
法律顾问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板块是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继合同审查篇,本公众号将对劳动用工中的每一个小知识做详细实用的讲解。
劳动用工风险审查的第三步:
员工未做入职健康检查的风险审查
【风险提示】
如果企业在员工入职后才发现员工因前工作患有职业病,将会面临如下风险:
1、不能及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予患职业病的员工一定医疗期,并支付医疗期待遇。
《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解除合同须承担一定损失
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若要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
3、失去对试用期患职业病员工进行考核的机会
一旦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拥有了至少3个月的医疗期。很可能试用期结束了,医疗期还未满,这样企业就会错过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进而失去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的机会。
【解决措施】
特别提示:
实践中,企业在员工入职时索要体检报告并不多见,带职业病入职的情形也不多见,因此企业知晓该知识点即可,酌情考虑是否运用于日常工作中。
简单易学但是不容忽略的劳动用工风险知识要点,后续会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