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17:39:08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惩罚的适用混合了很多的原则,其中一条就是报应主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
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功能就是在于威慑一般人以及遏制犯人本人的再犯罪能力。
惩罚一个人依然是把他当做一个人来进行惩罚,也就是在他了解他行为的意义的情况下,再进行惩罚,让他幡然悔悟,意识到他所犯下的罪行是错误的。
我们都知道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要负刑事责任,那么精神病人的怎么划分的。
精神病人可以分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
这种精神病已经导致他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的能力。
他就不用负刑事责任,毕竟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干啥。
第二类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样。
第三类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这一类就是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他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其实还有一种,就是他在正常的时候犯罪,然后得了精神病。
这种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会在治好之后进行惩罚。
补充一个我突然想到的一个保险法的知识,《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