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18:33:07来源:法律常识
依仗人多势众,称霸一方
为非作恶,残害群众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判了!
2010年,被告人王希军注册成立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并自2011年起将为他人追讨债务作为该公司的唯一业务。为达到恐吓、胁迫“债务人”的目的,被告人王希军特意吸纳身材高大、强壮且留有纹身的成员,先后纠合、招募被告人王锡忠、孙雷、蔡亮亮、王存安、王昌恒等人,依仗人多势众,插手民间借贷、经济纠纷,非法追讨债务,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希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锡忠、孙雷、蔡亮亮、王存安等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以王昌恒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为债权人追讨债务为名,非法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借口“谈判”“协商”“调解”,对债务人采取跟踪、围堵、拦截、辱骂、滋扰、殴打、拘禁等暴力及“软暴力”行径,敲诈勒索债务人巨额财产并非法据为己有,同时向债权人索取高额费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广州、惠州、深圳等多地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入侵住宅等大量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影响了多名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甚至有被害人被迫以自残、犯罪等方式逃避追债。王希军团伙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催收债务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1年12月3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王希军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蔡亮亮、孙雷、王锡忠等其余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处追缴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希军等人提起上诉。
2022年3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方遒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也提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债权人催收债务不能诉诸暴力,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更不能以此为业谋求非法利益。近年来,暴力催债、追债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引发次生刑事案件,严重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广泛、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插手民间借贷、经济纠纷,非法催收债务,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典型案件。一、二审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依法认定以被告人王希军为首的犯罪团伙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对被告人王希军在内的17名犯罪分子准确定罪量刑,为诸多被害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涉黑涉恶犯罪,肃清相关行业“毒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
1准确认定“软暴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显示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威胁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294条规定的“其他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后,界定类似“软暴力”行为便具备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心理形成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本案中,以被告人王希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传统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催讨债务外,还采取了如跟踪、围堵、纠缠等缺乏显著暴力性的方式,不断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强迫被害人还债。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为摆脱该组织的追债行为,甚至被迫犯罪、自残。该组织的上述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破坏了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据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组织的行为属于“软暴力”。
2追缴退赔,保护合法权益
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作出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共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彰显了人民法院彻底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经济基础的决心,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宽严相济,准确定罪量刑
宽严相济是我国确立的基本刑事政策。《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后,人民法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有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一方面对包括被告人王希军在内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等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重拳打击黑恶势力,有效彰显了法律权威,做到“当严则严”;另一方面,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仅有被害人陈述等孤证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对具有坦白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确保罚当其罪、罪刑责相适应,做到“当宽则宽”。
广州案例第135期
来源 | 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刑一庭
通讯员 | 唐明伯
责 编 | 张雅慧
编 辑 | 汤楚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