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9:23:0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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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假离婚”产生纠纷的事情,一方轻信另一方“承诺”而大意签下协议并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后因此“被离婚”。那么离婚后怎么认定欺诈和胁迫行为,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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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怎么认定欺诈和胁迫行为,有哪些情形?
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张浏律师解答:
(1)以遭到殴打、受到威胁与恐吓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和保证书的,法院支持
(2)以发现子女为非亲生子女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的,法院支持
(3)以对方以暂时分开冷静一段时间再复婚而签署财产分割协议后对方又拒绝复婚为由起诉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支持
(4)以不知女方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怀孕而签署离婚协议为由起诉撤销房产分割条款的,法院支持
(5)以为逃避债务进行假离婚、财产分配显失公平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车库分割条款的,法院不支持
(6)以不履行离婚协议、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不支持
(7)以签订离婚协议时患有疾病(但未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起诉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不支持
(8)以离婚后一方不允许另一方探望子女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条款的,法院不支持。
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张浏律师解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假离婚,是指当事人为了满足一方或者双方的某种利益骗取对方的同意或者双方协商后,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调解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又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于假离婚纠纷,我们认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离婚,应该十分清楚其法律后果。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该行为的意思表示都是当事人自己作出的,不存在一方受对方或者第三人欺诈、胁迫的问题。双方一旦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书或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签收了调解书,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尽管离婚后双方还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但这种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事后一方或双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法院调解书的,一般不予支持。
张浏律师,专注研究婚姻家庭案件十余年,担任西安市新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西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安市新城区妇女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