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23:15:12来源:法律常识
引言
在发表质证意见之前想说几句题外话:我的质证意见有点长,这也不是辩护人的责任,因为公诉机关的证据卷是五卷共计550余页,涉及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近20人,分别多次笔录,因此质证意见较长,就这辩护人怕耽误庭审时间还没有展开说。最近网络上流传一句话“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辩护人认为很有道理。机械的办案,虽然表面上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由于功利主义的倾向必然埋下长久的隐患,增加社会的对立面,减损对司法的信任度,甚至滋生报复社会的情绪。一个案件如何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恢复案件本来的客观事实,这不仅仅是辩护人的责任,也不是辩护人独立能办到的,更需要我们控辩审三方来共同完成。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及公诉人能够耐心的让辩护人把质证意见发表完。
关于本案程序的质证意见
一、本案不排除办案部门越权办案
我们来看一下受案登记表:该受案登记表编号为:华公(河)受案字(2021)1205号,受案单位为:华阳市申河派出所。
案件来源为:工作中发现;报案人为秦某某,现住址为:华阳市新和镇王庄村王庄东组113号。接报时间为:2021年2月13日17时16分,接报地点为:河阳派出所。
报案人王某某为新和镇人,报案地点却河阳派出所。办案单位本应为新和派出所或者案发地阳城派出所,报案人却舍近求远到距其居住地及案发地35公里外的河阳派出所报案,这个行为到底是公安局内部案件分工的需要还是河阳派出所办的人情案?
当时有效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辩护人想请公诉人对此予以说明或者由公安局出具书面的立案情况说明。
二、侦查机关对证人取证程序不合法
《规定》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本案对所有的证人调取证据均没有按此规定办理,卷内均没有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证人调取证据的材料,很多证人是自己听说办案机关调查此案而“自发”的撵到办案机构的询问点主动作证,证人的觉悟如此之高,有点令人难以置信。本案所有的证人证言应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侦查人员的身份卷中没有证据证明,不能证明本案侦查人
员主体合法。
侦查卷显示的本案侦查人员为陈某、王某、贾某某、成某等人,
卷中没有该侦查人员的工作证、警官证,该侦查人员是否具有正式人民警察身份,是否具有执法办案主体资格?请公诉人或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否则,办案主体不合法,所取得的证据亦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