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23:30:04来源:法律常识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一)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向谁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交通事故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其本质上是一种具有鉴定性质的特殊形式的证据,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复核处理,其针对的对象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事故责任的再次认定,故对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