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2:51:17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某公司自2017年5月以来,在互联网发布V-C科美美容信息,并在全国各地召开大型招商会,以经营美容产品、美容服务及开美容实体店为诱饵,宣传投资者只要投资,能享有投资款等价的美容产品及美容服务,同时,不用参与店铺经营,就能获得店铺月绩利润13%的收益。投资者分为发起人和合伙人,规定店铺只有一个发起人,若干合伙人,发起人和合伙人均可推荐他人投资,推荐人能获得被推荐人投资款16%的提成,被推荐人再推荐他人投资,第一个推荐人能获得第二个被推荐人投资款7%的提成,以此类推。某公司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入门费,金额为人民币68000元、25800元、19800元、9800元、980元不等,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公诉机关观点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建议被告人石某、刘某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思路
满足三个条件就涉嫌传销罪,即“拉人头、缴纳入门费和团队计酬”的金字塔结构。根据相关证据可知,本案很难进行无罪辩护,但经过团队讨论,无罪辩护再难也要进行,所以我方两名辩护律师分别进行辩护,一名罪轻辩护、一名无罪辩护。
罪轻辩护观点简介:1、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刘某实施例两个行为,且这两个行为都事出有因,对相关犯罪活动仅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2、自首、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
无罪辩护观点简介:1、公司是直营模式、商业连锁;2、刘某不是财务人员,没有收取费用;3、对未来的描述不是虚假夸大;4、层级及人数达不到;5、刘某不是股东、不是组织者领导者。
为了证明上述观点,辩护人实施了对审计报告数据进行重新计算、层级进行梳理、公司业务模式进行检索等辩护工作,虽然最终没有达到无罪的结果,但罪轻辩护意见全部采纳,刑期争取到了从五年量刑至判决一年有期的结果。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石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刘某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与柳某等6人达成刑事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