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找刑事律师辩护,石家庄找刑事律师辩护费用

时间:2022-12-04 18:31:12来源:法律常识

石家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石家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1.1.案例一: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1.3.简要案情:文某某担任辛集市A服饰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两次接受河北B皮革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并用于抵扣税款280692.5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决定对文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不起诉。


2.1.案例二: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2.3.简要案情:沐某某让他人为其两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371920.6元,税额合计489937.21元,均已进行了抵扣。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沐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赵检刑不诉〔2021〕10号)

3.3.简要案情:石家庄市A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与股东商议后,接受藁城市B农产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涉及金额2083069.34元,税额:270799.0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还非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辛集市A服饰有限公司、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辛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4.3.简要案情:辛集市A服饰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陈某某,接受山东泗水B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582750元,税额为84673.1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辛集市A服饰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数额不大,案发后补缴税款,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该案即将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集市A服饰有限公司其法人陈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辛集市A皮草服饰有限公司、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辛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5.3.简要案情:陈某某系辛集市A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让他人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932524元,税额135494.91元已经抵扣。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辛集市A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辛集市A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辛集市A服饰有限公司、曹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辛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6.3.简要案情:曹某甲辛集市A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让他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价税合计1167600元,数额169651.28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曹某甲及其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及辛集市A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7.1.案例七: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藁检二部刑不诉〔2021〕Z7号)

7.3.简要案情:周某某系河北A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为抵扣国家税款,接受石家庄B工业泵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合计410660.70元,税额合计69812.3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工作,有悔罪表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举行公开听证会,经听证员一致讨论同意本院对周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并且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8.1.案例八: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藁检二部刑不诉〔2021〕Z5号)

8.3.简要案情:王某某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92649.57元,税额66750.43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涉案税额较小,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全额退缴非法所得。我院于2021年3月23日举行公开听证会,经听证员合议讨论,同意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办案工作,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具有从轻情节。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9.1.案例九:石家庄A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藁检刑不诉〔2021〕70号)

9.3.简要案情:左某某系石家庄A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抵扣国家税款,接受唐山市丰润区B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接受唐山市C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上述发票票面金额合计452794.87元,税额合计76975.13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石家庄A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家庄A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左某某相对不起诉。


10.1.案例十:耿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0.2.案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藁检公诉刑不诉〔2019〕67号)

10.3.简要案情:藁城区A厂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耿某某经他人介绍,向绍兴B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112万元,税额19万元,税价合计130多万元。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耿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11.1.案例十一:王某某、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1.2.案号: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刑不诉〔2021〕20号)

11.3.简要案情:王某某通过木某某虚开17张邯郸市A特种钢冷弯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三家灯具厂,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511627元,税额共计256976元,价税合计1768605元。

1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三家灯具厂补缴税款后,王某某已用货款补偿了三家灯具厂缴纳的税款,王某某、木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木某某不起诉。


12.1.案例十二: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2.案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12.3.简要案情:河北A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通过宋某某购买B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开具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83856元,税额84833.76元。

1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石家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刑事案件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