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8:36:3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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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女朋友间相互转账和赠送财物的行为十分常见。可一旦双方分手,也很容易因恋爱期间财产混淆、债务纠葛而对簿公堂。
小吴和小佳曾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小佳分期付款为小吴购买一部近万元的新款手机。可是好景不长,两人因发生争吵而分手。分手之前,两人进行口头约定,每月小吴向小佳微信转账500元,直到手机款项付清为止。但是在分手半年之后,小吴就没有再按照约定每月转账。于是小佳主动找到小吴,要求小吴出具借条,小吴表示同意。
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小佳人民币捌仟元整,借款利息为0.2%,并于XX年X月X日前全部归还。如逾期未还,愿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小吴在借条的借款人处进行签名,并写上了身份证号码。可约定的还款期间届满后,小吴并没有实际履行。随后,小佳诉至法院,要求小吴按借条金额偿还款项,并支付逾期利息。庭审上,小佳提交了多次向小吴要求还款的证据。
情侣间的资金往来,如要认定为民间借贷,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借贷合意、款项支付。借贷合意是双方对于资金往来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常见的比如出具借条;款项支付一般要看转账记录等凭证,确定资金已经实际支付。
考虑到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特殊关系,双方可能会出现共同的日常开支等财产混同,因此再按照普通民间借贷关系来审查借款的交付,就难以分清。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一般来说,恋爱关系结束后,双方对于恋爱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算而形成的借条,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而相关转账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就借贷关系形成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款项已实际交付,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出借人举证相应的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当然,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的成立,同样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具体到本案,小佳在庭审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曾多次要求小吴还款。而小吴对还款事实并没有提出异议,只是迟延履行还款义务。分手半年后,小佳要求出具借条,小吴表示同意,从此可以判断出双方具备借贷合意。同时小吴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胁迫等情形下出具的借条,因此可以认定两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前面所述,法院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借贷关系,一是要审查借贷合意的达成,二是要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
因此,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发前按照借贷关系成立的两个要件保留好证据。如果双方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当尽量保留书面证据,可以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如果还约定了还款期限以及利息的话,也要尽量在借条中进行明确。而在款项支付方面,也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等方式,以便留存相应的凭证。
此外,留存好这些相关证据,还有助于进一步佐证借贷关系的事实存在,因为一些案件当中也会审查款项支付的数额、时间以及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法律事实与细节。
情侣之间在面对大额资金往来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如果是借款,一定要留存好书面借款凭证,如果没有书面借款凭证,也要留存好双方达成合意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借款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