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9:11:4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22执204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刘广成
住址: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排头居委会四组
身份证号:3401231973****2497
立案时间:2020-01-06
执行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刘广成、汤宜群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振杰借款350000元,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2019年1月24日,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中月利率0.5%作为赔偿原告刘振杰的违约损失,即违约金和律师费用),同时支付原告刘振杰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原告刘振杰主张对被告刘广成、汤宜群抵押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排头居委会第四组的房产(房地权证:肥东字第10025476号),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刘振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8元,由被告刘广成、汤宜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777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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