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9:59:19来源:法律常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8月1日,《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进一步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困难等问题。
日前,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共同发起人冯媛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暴工作中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制度,但从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总量来看,这一制度的潜力还未充分发挥。
她建议,应该有更多、更有效的普法宣传,让公众了解并使用这一制度,公检法工作人员也需要提高对家暴的认知和处理能力。
冯媛常被人提起的一个身份,是1995年中国承办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亲历者。大会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达成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框架,对中国妇女权益保护事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此后,冯媛参与发起的“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组织从2000年起推动制定全面的反家暴法,是反家暴立法的有力推动者。经过各方努力,《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正式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冯媛作为共同发起人,发起创立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倡导完善和实施相关法律政策、协助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性别平等和反暴力的能力建设。在开设全年无休的妇女支持热线的同时,从2017年3月1日开始,为平团队以观察者的视角,持续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情况的系列监测报告,概述不同时间节点《反家庭暴力法》落地的进展和挑战。
保护令申请情况反映家暴基本情况,女性受害者居多
新京报:据你们观察,《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情况如何?
冯媛:一个比较好的趋势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数字总体还是逐年递增的。根据今年两会最高法的工作报告,全国人身安全保护令2021年核发量为3300多份,达到历年最高。结合近年通讯技术的发展,部分地区开设了“云申请”的渠道,通过微信、互联网申请保护令,方便申请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地的相关机制也逐步完善。包括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规,以及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还有之前一些省份相继推出的文件,都为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发挥作用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新京报:根据你们的统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群分布是怎样的?
冯媛:根据我们的统计情况以及接触到的救助案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群的画像是高度抽象的,虽然女性特征更明显,但是也不全都是女性。夫妻恋人、父母子女、公婆儿媳、女婿岳父母、兄弟姐妹,乃至隔代人之间的家暴都存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情况,本身也反映了家暴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女性受害者,不限于年龄、城乡经济条件、社会文化背景、身体健康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什么样的受害者都有。
新京报:为平团队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情况报告是基于已上网的裁定书。据你们了解,各地的裁定书上网情况如何?
冯媛:从实际数据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上网数量和实际核发数量不完全正相关。首先,存在正相关的情况,比如重庆巴南区,保护令上网数量很高,而且他们最近三年核发保护令的数量在全国遥遥领先。但如深圳宝安区、珠海香洲区等,在保护令核发上算是做得很不错的,但保护令上网的并不多。
我们认为,应该鼓励各地做好司法数据的公开,使全国范围保护令的核发数量与上网数量真正达到正相关。这些公开的数据和案例,对于我们促进反家暴工作是非常有意义的,信息上网的同时也需做好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保护。
申请到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的自动履行率一般较高
新京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大致流程是怎样的?从实践来看,拥有一般法律知识的人可以自己完成申请吗?
冯媛:个人申请是没有问题的。申请流程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拿上自己搜集的一些证据,向法院提出自己遭遇了家暴或可能遭遇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最简单的申请诉求是申请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如果还有其他更加具体的需求,还可以进一步提出,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直接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占绝大多数,律师代理申请的情况并不多。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相关部门和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但目前看,代为申请的数量非常少,这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过程中一个较为不足的点。
新京报:相关部门和机构代为申请为何重要?
冯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这些机构都是政府机构或者是国家体制内的机构,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在代为申请之前一般都是接到了求助或投诉,做了初步介入,至少对具体情况比较了解或有初步调查。对法院来说,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的证据可信度相对更高,他们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也能起到积极作用。
此外,代为申请可以让无助的当事人更有安全感,减少在申请和审理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危险,比如跟踪、威胁,甚至直接的身体暴力,也能避免当事人在申请过程中再度受到伤害。
新京报:据你们观察,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完成后的执行情况如何?
冯媛:一般申请到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的自动履行率都比较高,这和告诫书等其他的反家暴形式是类似的。此前,施暴者之所以有持无恐,大多是觉得这事没人管,但只要有公权力机构介入,施暴者一般都会停止,至少会收敛。在个别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完全履行保护令,但是他的行为也会有很大的自我克制,如不再对受害人动手。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
应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宣传,充分发挥其作用
新京报:《反家庭暴力法》专章规定人身安保护令,这一制度在整个反家暴工作中处于什么位置,发挥了哪些作用?
冯媛: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有一个专章,可见这是一个非常核心的制度。它也是一个很有效的制度,能够遏制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预防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
一方面,保护令能让申请人增强自信和底气,去抵御家庭暴力。另外,很多行为人对暴力的界线和定义缺乏认知。保护令能让被申请人更有法律意识,去理解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由于保护令的宣传和震慑效果,对社会来说,它也能很好地促进家庭和睦。
新京报:你如何评价最高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新的司法解释?
冯媛:该司法解释有诸多亮点,为基层法官具体指明如何应对实务中难题,例如重申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等。
个人认为,还有部分条款需要完善。例如规定的第二条,新增了两个代为申请保护令的主体,但并未把社会组织包括在内。现在有好多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工服务机构经常在一线接触到家暴受害者,由他们代为申请其实很方便。如果没有代为申请的资格,则需要通过其主管部门申请,实际上又多了一道程序。再如规定的第四条将《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范畴做了界定,但现在的行文容易导致在实践中把同居关系排除在外。
新京报:最高法指出,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除此之外,你认为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瓶颈还有哪些?
冯媛:关于家暴,最近的全国性数据仍然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妇联的统计——我国已婚妇女中,遭遇过来自配偶的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近四分之一。目前全国已核发一万多份保护令,相较于中国家庭的数量及家暴发生的概率,保护令的申请和核发数量还是太少,这一制度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
我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法律的宣传还不够。我们应该有更多便于公众了解这一制度的宣传,特别是对于没有条件或不善于使用网络甚至不认字的人群。
我的亲身经历也表明,保护令申请的第一道门槛,是立案方面存在一定障碍。按《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立案方面不应有门槛,但一些法院的立案大厅就会以各种理由不受理申请。
另外,审理过程中,对是否遭遇家暴、是否有遭遇家暴的现实危险性,法官不能仅根据自己朴素的认识判断。家暴不只是狭义上的打骂,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指出,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应对法条有更深的理解,并提高对于家暴概念的认知,能识别各种形式的家暴,及时立案并核发保护令给有需要的人。
新京报记者 胡闲鹤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