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9:59:4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田碧珍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近些年来,离婚率持续攀升,每年都有许多夫妻最终走上离婚分家之路,大部分夫妻还是能够秉着好聚好散的想法共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因此,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服务需求也急速增加。
夫妻双方共同到民政局预约离婚登记时,都能从民政局领取到一份简单的《离婚协议书》模板,很多人直接用民政局的模板协议离婚。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某些细节问题未约定清楚,离婚后还产生许多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诉讼屡屡发生。到底什么情况下能够直接使用民政局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模板登记离婚?律师从基于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角度出发,提出如下建议:
一、可以直接使用民政局提供的协议书模板的情形: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建立共同财产、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对外举债的;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共同财产,但财产情况不复杂,且可以清晰地约定仅归一方所有,无其他特殊约定的;
(3)夫妻双方在婚后生育子女,但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且仅需简单约定确定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以及固定探望时间的;
(4)夫妻双方在婚后对外举债,或者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活,能够简单约定由一方承担的。
二、除以上四种情况外,其他情况原则上都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协议。考虑到部分当事人出于经济上的原因,还是更加倾向于自行起草,这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委托律师起草为妥:
(1)一方具有出轨、家暴或其他过错,需要约定补偿金,或者全职太太一方需要约定家务补偿的;
(2)双方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明显不公平的;
(3)双方离婚后共同抚养孩子,并在抚养孩子相关费用上有明确承担范围的;
(4)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用于共同生活,或一方可能对外欠债,另一方知情或不知情的;
(5)夫妻共同财产种类繁多,或者种类不多但需要具体约定各项细节的;
(6)双方约定共同出售房产,分割售房款的;
(7)需对子女的大额开支,如医疗、教育、出国等特殊情形作出具体约定,或一方收入不固定,需约定浮动抚养费的;
(8)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签订其他协议的;
(9)一方父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购置支付对价的;
(10)夫妻关系存在特殊情形,如离婚又复婚,离婚时未对财产、债务等情况作出具体约定的。
以上仅仅简单列举了容易出现协议约定不清晰的几种情形,大部分离婚夫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在几年到十几年不等,在离婚时要求仅靠一纸协议处理清楚数年共同生活所带来的财产混同、子女抚养等问题并非易事,没有专业的婚姻法律知识及多年的诉讼经验很难对离婚后可能产生的各项问题考虑周到。当然,最后是否需要委托律师由当事人自行取舍。
总而言之,能够好聚好散的婚姻就不能称之为失败的婚姻,但好聚好散要求在离婚时应清晰地处理各类问题,不能草草离婚,避免日后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