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20:53:36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人在生活中会遇到,居住多年的房屋突然被告知涉嫌违建并被要求自行拆除,如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拆除。遇到这种情况,老百姓只能被动接受吗?我们应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可见,在征收过程中房屋性质的认定,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进行,如果已经发布征收决定,征收方想要通过将房屋认定为违建降低补偿,那么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在无征收项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出于美化城市形象、优化城市规划布局、消除安全隐患等考虑,对于未取得建设规划手续和报建审批手续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于其中部分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如遇此种情况,需要结合房屋的建设时间、建设背景、对城市规划的影响多方面综合考虑,对于其中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消除影响的建筑,当事人可以积极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使建筑具备合法性。
由于受我国国情及行政管理实际情况等影响,我国土地上房屋或附属场所普遍存在着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相关审批的情况,这一客观情况不是公民个人一方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很大程度上是由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精神以及行政裁判案例,“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可见,无证房屋不一定属于违法建筑,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违法。
无证建筑成因多种多样,对于无证房屋性质的认定,应当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认定,不能简单地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如遇到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中征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勇于拿起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武器,竭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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