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9:52:0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笔者发现国家正在严打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今年接到了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等刑事案件,还有许多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咨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修改,本文将针对该罪名进行分析,作为辩护律师,可以从哪些点入手进行有效辩护?下面一起探讨一下。
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以下情形之一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2、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3、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注意一下,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污染环境罪只有两档: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修改后,情节严重的处3至7年,4种情形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2016年的时候,两高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环境案件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了17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笔者简单列举几种常见的情形: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2、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3、二年内被行政处罚又排放的;4、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以上的;5、造成生态严重损害的;6、致使一定数量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破坏的;7、致使一定数量林木死亡的;8、致使5000人以上疏散的;9、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0、致使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11、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我们注意一下,《环境案件解释》第一条中规定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形。在很多案件里面,都会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报告中一般会列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环境损害金额为多少元,环境修复费用为多少元。鉴定报告里面记载的数字,很有可能就决定了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要判多久。
同样一个行为,可能在不同的地区会造成不同的损害,在2019年的时候,多部门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简称《环境纪要》),该纪要指出,两高的《环境案件解释》对于“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全国各省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
在辩护时可以针对鉴定报告发表意见,笔者在处理一个案件时发现,广东的案件,司法机关却找了其他省份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份报告很明显没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也没有“因地制宜”。
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只要求对污染环境的基本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不需要对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被告对污染环境没有存在认知、认识,就不构成犯罪。
《环境纪要》规定,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在辩护时,可以针对以上的细节进行分析,否定被告存在犯罪故意。例如,被告是工厂的其中一名高管,并不是直接负责人,又例如,被告对于所排放的物质并不清楚,只负责资金投入,这些细节,都可以否认被告存在污染环境的故意。
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内容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简单来说就是非法处置了有毒、有害物质。
关于有毒物质,《环境案件解释》第15条规定,下列物质是有毒物质: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3、含重金属的污染物;4、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关于有害物质,《环境纪要》指出,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等。
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先了解清楚被告所处置的是什么物品,该物品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除了处置的物质外,还要了解物质被处置在什么地方,排放物是否与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结合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总结一下前面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上几点进行有效辩护:
1、从行为内容上进行辩护,判断行为人处置的物质是否有毒、有害物质,处置的行为是否有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存在污染环境的危险。
2、根据行为人职位、职业经历、学历等情形进行辩护,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故意。注意一下,要论述行为人是否对“污染环境的基本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3、针对鉴定报告提出辩护意见:对于鉴定报告所记载的环境损害金额、修复费用等,我们可以针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所在地区、鉴定依据、鉴定日期发表辩护意见。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破坏环境相关的刑事案件必定增多,笔者将在后面为大家提供相关的不起诉案例分析,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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