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6:16:1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方芳 陆洁
一名执业律师,通过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使自己成为200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涉案标的额达2700余万元。象山县检察院深挖线索、跟踪监督,令这起看似正常的案件背后暗藏着的虚假诉讼行为浮出水面。最终,案件得以纠正,该律师也被注销执业证书。
大数据里发现虚假诉讼线索
2020年年初,象山县检察院办案组通过“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平台,排查涉“套路贷”高风险关联人员名单,与法院发布的职业放贷人名录进行数据比对、碰撞,筛选异常裁判文书寻找监督案源。此时,一个反复出现的名字进入办案组视线。
“怎么这些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都是律师周彬涛(化名)?”检察官不禁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审查案卷后,检察官发现一个异常现象:部分案件由于周彬涛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裁定驳回起诉,原因是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周彬涛通过受让获得债权,但周彬涛与债权人之间不是真正的债权转让。
“周彬涛的上述情况应该远不止这些,其他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很有可能也存在问题。”检察官敏锐地作出判断。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检察官全面排查了2018年至2020年以周彬涛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激增,共有200余件。同年5月,象山县检察院对其中8件开展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先从外围入手,固定相关证据,查清基本事实。”该院检察长第一时间对该案的监督作出指示,统筹安排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办案组深入调查核实,逐一询问多名案外人及债务人,调取他们的银行交易流水,查清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走访律师事务所、法院等部门全面了解周彬涛从事诉讼服务及个人基本情况。经过排查走访,掌握到一条重要线索,即债权转让协议书存在“两张皮”现象。
转让协议书中有这么一项条款:“如一方要求撤销协议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承担为达成和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保全及相关费,以及乙方(周彬涛)为办案所投入的资金总额的利息。”
也就是说,周彬涛取得债权后就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起诉,不存在“办案”问题,“乙方为办案投入”的表述明显与常理不符。
当检察官约见周彬涛,问及和案外人如何约定协议时,周陈述讨债所付出的成本需要原债权人承担。而根据检察官掌握的情况,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受让方(即周彬涛)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这与周彬涛所说的互相矛盾。周彬涛当即辩解:“这些债权很多都是讨不回来的,我预估到风险后,与出让方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与原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应以债权转让补充协议为准。”
原来,周彬涛为了明确与案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约定案件胜诉执行款到账金额的30%归周彬涛所有。而这个条款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实现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无实质差异。诉讼过程中,周彬涛本应向法院提交反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补充协议,他却错误地理解这是他与案外人私下约定的权利义务,属于隐私内容,不用提交。
类案监督纠纷源头化解
经查,周彬涛作为执业律师,本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承接诉讼服务业务,但他为了获取个人利益最大化,逃避律师行业监管,利用自己律师的身份,说服众多债权人实施虚假债权转让,再签订债权转让补充协议,自己以原告身份起诉,以债权转让之名,行诉讼委托风险代理之实,系虚假诉讼。
象山县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又追加立案3件,于2020年8月至9月向象山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提请宁波市检察院抗诉9件。2021年6月至8月,除1件案件当事人双方和解外,象山县法院均作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周彬涛起诉的民事裁定。
为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法检两家达成共识,审慎受理以周彬涛为原告的民事案件,仔细核查债权来源,统一裁判尺度。类案监督以来,以周彬涛为原告的民事案件立案数大幅度减少。
跨省监督“一查到底”
此外,办理虚假诉讼系列案过程中,检察官意外发现周彬涛在20多年前曾经故意犯罪。根据律师法等规定,律师非因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予取消律师资格。
但由于早期的刑事判决书未写明身份证号码,导致信息不全存在漏洞,周彬涛向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从2018年11月开始,先后在上海多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在象山县代理诉讼案件180余件,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和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鉴于周彬涛的律师执业证系省外司法行政部门发放,面对跨省监督等难题,象山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集体讨论,共同决定要“一查到底”。
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法院协作配合,咨询律师执业证书颁发流程,调取周彬涛曾犯销赃罪的刑事犯罪材料及犯罪证明,形成办案合力。象山县检察院向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门移送刑事犯罪等证据材料,建议依法核查周彬涛律师执业资格,并同步抄送浙江省三级司法行政部门。近日,象山县检察院收到回复,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门已作出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注销周彬涛专职律师执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