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6:17:10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离婚协议书怎么产生法律效益,离婚协议书注意】,以下3个关于【离婚协议书怎么产生法律效益,离婚协议书注意】的信用卡逾期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信用卡逾期知识。
作者:陈鉴豪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上期,我们讲到离婚协议书该怎样拟定,在拟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不久,有读者向我发来私信,她向我求证,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我先来分享我在最近办理的一则案例。
案例的主人公为冯某、叶某,冯某、叶某有着20年的婚龄,但遗憾未能相守终身,叶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也没有作过多挽留,便同意离婚了。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及财产分割的意愿。同时经法官释明,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增加处理财产的诉讼费用。两人考虑到经济不宽裕,便同意在本案中对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
从法院回去之后,冯某左思右想,认为既然已经离婚,如不固定财产分割方案,难免以后会产生争议。然而,法院调解书已经下发,调解的结果无法再更改,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亦无法通过民政局处理财产问题。摆在冯某面前,是否还要大费周章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呢?
冯某、叶某的财产极为简单,两套价值相当的房产,且冯某当晚与叶某再次沟通后,继续同意各人分割一套房产。于是,两人想到了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了房产的归属。
那问题来了,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冯某说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时自愿签订的,也是离婚的一部分内容,没有在调解书中一并处理财产,是因为法院处理财产,需要按照财产价值千分之五增加收取诉讼费用,两套房产好歹也要数万元诉讼费用······
在了解清楚冯某与叶某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背景后,我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冯某、叶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实是双方协商离婚条件的一部分,与法院调解离婚的内容构成一个完整、全面的离婚约定,且如冯某所言,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为有效协议。
但问题又来了,离婚协议书虽为有效,但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会引发其他法律风险?
我的意见是肯定的。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会引发以下三方面法律风险: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起草不规范,则会引起争议,导致日后纷争不断,与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的初衷背道而驰;
2.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仅对内部存在约束力,由于没有公示效力,在房产过户时,仍需要相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相对方拒绝配合,离婚协议书财产方面的约定则会遭到“架空”;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同样由于没有公示效力,没有经过民政局或法院的审查认可,其所约定的财产处理,在继承环节中,可能会得不到相关继承人的认可,由此引发继承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的前提在于双方已就离婚事宜在民政局或法院得到解决,是以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为前提,如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不生效,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规定所得出的结论。
对此,我们可以总结为:如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尚未经过民政局备案,则协议书不生效,如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或法院调解离婚时,同时或在之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则上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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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现在协议离婚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但相比诉讼离婚,还是快了不少,然而离婚协议书起草不当,离婚虽然快,但日后起纠纷打起官司,所耗的时间精力可要多得多,离婚协议书究竟有哪些坑?
典型案例一:协议内容不合法
小红和小明是夫妻,2011年小明向小王借款40万元,2012年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明还钱,2013年小红和小明协议离婚,约定2套房产均归小红所有,债务均由小明偿还。
由于小明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小红和小明之间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分割条款。
最终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处分的内容明显存在逃避债务的目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债权无法得以顺利实现,应予撤销。
典型案例二:处分他人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
钱某和赵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女赵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建房屋8间。2007年钱某因病去世,2011年赵某和孙某再婚。
2017年赵某与孙某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约定:位于xx县的自建房屋共八间,男女双方各分得其中四间的产权。
2018年女儿赵小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无效。
法院认为钱某作为房屋的修建人之一,对房屋享有相应的份额,其去世后未留下遗嘱,故房屋属于赵小某与赵某的共有财产。赵某与孙某未经赵小某同意的情形下,在《离婚协议书》中处分了赵小某应有的份额,故赵某与孙某《离婚协议书》处分涉案房屋的行为无效。
典型案例三:采用欺诈手段签订的《离婚协议》
小明和小红于2011年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红与婚外异性发生两性关系并怀孕。2014年小红和小明协议离婚,此时小红怀孕5个月。《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小红所有,小明一次性补偿小红人民币60万元。
后小明通过亲子鉴定得知小红所生之子系与他人所生,小明以小红隐瞒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法院认为,小红在离婚时向小明隐瞒其婚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怀孕的事实,构成欺诈,故《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撤销。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常见的无效条款还有:离婚后X年内不得再婚(违反婚姻自由),离婚后X年内不得再生(限制生育权利),离婚后再婚所生育子女无继承权(限制继承权)等。
财产分割范本如下
很多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探视权的约定极为简单,如“一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寥寥数句,殊不知,探视权约定不明,执行起来也极为困难。
约定探视权的范本如下:
最后给大家明确,关于离婚协议书常有误区的点:
(1)离婚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且在民政局备案,在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离婚协议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均未到民政局备案的,则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即使《离婚协议书》不发生法律效力,经过双方签字,为了证明协议内容确定的某些事实(比如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可为借款),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在协议离婚后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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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男方: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
女方: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
男方与女方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子xxx。现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
1、抚养权:双方婚生女/子xxx由 方抚养,随 方生活。
2、抚养费: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3、探视权:男/女方可以随时探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房屋:夫妻现有位于 的房产归 方所有。
(2)车辆:车牌号为xx的车辆归 方所有。
(3)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车辆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补偿
男/女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万元经济补偿给女/男方作为日后生活补助。
七、其他
1、本协议书的签署确系双方自愿、意思表达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生效用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本协议生效后,男女双方以及各自亲属、朋友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双方应当互相遵守本协议的内容。
4、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署本协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签名: 年 月 日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签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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