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23:43:05来源:法律常识
张女士与丈夫李某在相亲后迅速“闪婚”,婚后却频频遭遇丈夫家暴。张女士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诉状中,详细控诉丈夫的家暴行为:生活中稍有不顺心,丈夫就抽她耳光,用皮鞋、腰带殴打她,甚至把她捆绑起来,导致张女士眼底淤血、满身青紫。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仅仅是口头陈述自己被家暴,未能提供证明李某对其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故驳回了张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家暴已成为社会越来越重视的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反家暴法》也规定家暴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遭遇家暴诉请离婚的,应当向法庭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
律师在此提醒:遭遇家暴时,要及时报警、就医并向亲友、邻居求助,及时固定家暴证据。证人证言、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材料以及公安机关的接(报)警记录等材料均可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遭受家暴后应尽快到医院就诊治疗并保存相关病情资料,可以有力证明家暴行为的存在。手机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暴的录音、家暴伤害情况的录像等视听资料,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切记,遭遇家暴不要忍气吞声,要用法律手段勇敢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