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6:16: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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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起民法典正式适用后,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入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如果夫妻双方遇到感情破裂,涉及离婚纠纷的,目前法律规定的两种形式依旧是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只是在协议离婚的程序流程上对旧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加入了“冷静期“,此前也在各个舆论平台上有过大范围的关于合理与否的讨论。今天,笔者不对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做过多展开,仅就前不久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的一起针对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经过这段时间的斟酌,对案件中涉及的几处法律细节写下此文。
男、女双方曾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双方应于指定日期前向不动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证的变更登记,房屋折价款于变更当日支付。若任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则关于财产的约定无效,可诉请法院依法分割。”后,因一系列纠纷,女方不去交易中心,男、女双方在指定日期前最终没能成功办理变更。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配合办理过户,女方则要求按照协议约定的将关于房产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条款视作无效后重新分割。
在该案件中,几项争议焦点分别为:违约者获取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自行创设关于条款无效的情形(衍生到其他民事协议中是否可以创设);如果可以创设关于条款无效的情形,可以通过自身的违约行为促成情形的成就吗?
那么,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首先要明确的是法律是保护诚信者的合法权益,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是首要原则,法律不会支持违约者获取利益。回到该则案例中,不论女方是否在离婚协议中故意设置陷阱以此希望通过自己的违约行为促成房产约定的无效进而达到重新分割房产的目的,单就不配合办理过户这一点而言已经违反诚信原则属于违约方,法院也不应支持其重新分割房产的要求。
其次,关于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创设关于条款无效的情形。首先来说说民事协议是否可行(离婚协议属于特殊的民事协议之一)。原《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并入《民法典》后,《民法典》没有新增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学理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除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以外不得自行创设无效情形;另一种观点则依据“法无禁止则自由”的论点,认为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创设无效情形的规定,则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由协议各方自行约定。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但是当涉及离婚协议,则需要特殊对待。因为离婚协议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对身份关系通过约定做出任何变更。所以,在离婚协议中,需要明确区分身份条款与财产条款。
那么,既然肯定了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条款自行创设无效情形的观点,如果该情形是通过故意违约的行为促成的,那还可以通过这样来博取利益吗?答案显然是不可以的。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指导性案例,将这类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约定进行无效约定的,视作附条件解除条款。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以,当女方明显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也自然不能要求分割房产。
离婚途径有两种,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时,可选择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当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可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流程
具体流程:
1、确定管辖法院
立案前需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2、立案
管辖法院确定后,便可前往立案大厅进行立案,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此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
②结婚证;
③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④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材料提交后,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后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现阶段,一些法院已开通网上立案,若有需求可咨询工作人员,按要求进行网上立案。)
注意:原则上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审理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将案件移送相关庭室,确定人员进行审理。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送达案件文书以及开庭传票。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4、审理结果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原告撤诉、调解和判决。
原告撤诉
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若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达成调解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前者可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调解文书;后者则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
作出判决
若双方调解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诉。
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文书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流程及需准备的相关材料,均为基础性,具体环节所需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仍需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
作者:胡兰
编辑:王晨伟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
离婚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现在离婚是有两种方式的,一种是协议离婚,另外一种是诉讼离婚,但是大家对于离婚诉讼程序是不了解的,那离婚协议的诉讼程序怎么走?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1.申请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现场登记,并颁发离婚证明。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双方要求离婚的意思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帮助夫妻的生活困难。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登记,颁发离婚证明,注销结婚证明;离婚登记时,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条件的,不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登记的原因。当事人应当自领取离婚证明之日起终止夫妻关系。
离婚协议的诉讼程序怎么走?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离婚协议一直都是大家需要谨慎对待的,毕竟很多夫妻离婚后还有很多遗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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