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21:15:31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标题及以下称“《公约》”)时对第一(1)(b)项作出了保留,但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维持此项保留对我国涉外货物销售合同愈加不利。那么如果我国取消此项保留,在解决争议时,更多地适用《公约》又具有什么意义呢?
首先,《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规定简洁明确。《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特别法,对于此类交易有许多针对性的规定。例如《公约》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关于毁约需要赔偿差价的规定,它们具体化了全部赔偿原则,借助这两条,受损害方容易获得应有的补偿,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的情况,同时还可以减少索赔的举证责任和法院审理案件的成本。因此,《公约》能够较为公平地解决国际货物销售中产生的争议,使得国际贸易主体在国际货物销售中遵守诚信。
其次,《公约》知名度大、可检索性强。《公约》是处于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的法律,更易被双方当事人和国际社会理解和接受。《公约》具有6种语言的文本,它们都具有同等效力,目前也在翻译成更多种语言的文本。每年各国关于《公约》的判决、裁决、学术作品也被大量翻译成英文,通过互联网、书籍等各种方式公开发表,当事人、法官、律师容易获得学习。
最后,《公约》公平性、中立性强。《公约》不依赖于任何法律体系,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多元法律制度精华的融合,语言表述平易规范、使得处于不同国家、不同法律文化背景的法官、当事人、律师容易取得相同或相似的认知和理解。将《公约》作为审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的依据符合国际裁量标准,维护了裁判结果的公信力,减少外国法院对中国裁判的质疑,促进其承认和协助执行中国法院的裁决。
如果您目前面临国际买卖合同纠纷,可以联系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菲、王蕾,我们可以为您提供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