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0:01:25来源:法律常识
崇明区2018年(第六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受理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市房管局总体部署,本区2018年(第六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申请受理时间
2018年本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于2018年11月20日开始,至2019年1月25日结束(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提交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3)协保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5)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6)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7)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属于本市非农就业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者工资单(条)。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表领取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请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取。
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序号 | 乡 镇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1 | 绿华镇 | 绿华镇嘉华路8号 | 59351681 |
2 | 新村乡 | 新村乡星村公路2105号 | 59650862 |
3 | 新海镇 | 新海镇海展路80号 | 59655101 |
4 | 三星镇 | 宏海公路4291号 | 39600024 |
5 | 庙镇 | 庙镇合作公路70号 | 59365728 |
6 | 港西镇 | 港西镇三双公路1573号 | 39627622 |
7 | 城桥镇 | 城桥镇寒山寺路164号 | 69617132 |
8 | 建设镇 | 建设镇建星路108号 | 39628027 |
9 | 新河镇 | 新河镇新申路801号 | 59681534 |
10 | 东平镇 | 东平镇东冉路783号 | 59666777-8140 |
11 | 竖新镇 | 竖新镇响椿路60号 | 59491270 |
12 | 堡镇 | 堡镇化工路17号 | 59426451 |
13 | 港沿镇 | 港沿镇港沿公路1198号 | 59462145 |
14 | 向化镇 | 向化镇向化大街149号 | 59441973 |
15 | 中兴镇 | 中兴镇广福路37号 | 39440027 |
16 | 陈家镇 | 陈家镇北陈公路1454号 | 59405552 |
17 | 长兴镇 | 长兴镇海舸路509号4号楼北楼 | 56856596 |
18 | 横沙乡 | 横沙乡新环路57号 | 56899074 |
请广大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
信息来源| 崇明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主编:陈珺
责编: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