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0:49:10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9月6日,在湖南益阳,一老人乘坐公交车时被同车一男乘客踹下了公交车,该男乘客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以寻衅滋事抓获,老人与该名男乘客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男乘客的行为究竟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呢?
2022年9月6日,湖南一老人(女,67岁),带着两袋泡泡杆(一种零食)在资阳区桥北广场站在乘坐6路公交车,因是否需要支付货物的车费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
在公交车到达赫山区桥南站后,同车男乘客李某波(男,54岁)因不满老人与司机争执导致停车耽误了他时间,便将老人的货物丢出车外,并连推带踹的将老人赶下公交车。
据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的警情通报,老人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同乘男子李某波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抓获归案。
该事一出就引发了网友激烈的讨论,一方面的讨论是对公交司机及踹人男子的道德谴责,另一方面的讨论则是老人是否应该为自己的货物购票?男子的行为又是否违法或犯罪?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本次事件的起因是因为老人没有为自己的货物买票引起,那么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是否应当为自己行李额外买票呢?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成年旅客携带10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的物品可以免费,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但该规定目前已经失效废止。
个别地方,对旅客可以免费携带的物品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比如《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旅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二十公斤且体积不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物品乘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
并未查到湖南本地有对旅客携带行李大小限制的相关规定,如果真没有,本案的公交车要求老人对泡泡杆额外支付车费就没有合理依据。
该男子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抓获归案,那么该男子的寻衅滋事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是(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是(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寻衅滋事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区别在于,情节严重性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刑事犯罪行为的情节较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应予立案追诉。在本案中老人的伤势为轻微伤,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除了如本案男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外,在公交共交通上的下列不文明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随意大小便、猥亵他人、撒泼打诨、抢夺方向盘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文明乘坐公交车,遇到问题多一点耐心,多一点包容,不要因一时的冲动之举而追悔莫及。
(作者:樊帆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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