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09:51:10来源:法律常识
蒋旭律师
孙某在某商学院担任义工助教,职责为帮老师管理课堂纪律。
2021年6月22日,孙某在配合老师授课时,因学员被害人江某违反课堂记录,与其发生争吵。双方争执中,孙某一时冲动拳打江某的胸口处,致江某受伤。经鉴定,江某因外伤致左侧第4、5前肋各一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8月4日,孙某经电话通知后,至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南翔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8月5日,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孙某,并向其了解了案件情况。之后又联系公安承办警官核实案情,并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取保候审。
理由有三:
(1)孙某犯罪情节较轻,法定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孙某有精神疾病史,在案发前有病发的可能,辨控能力可能不足。
(3)对孙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2021年8月19日,孙某被取保候审。
2、律师联系孙某及其家属,积极和被害人江某协商赔偿事宜。经过律师多次沟通及联系承办警官、检察官居中协调,最终孙某与被害人江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江某出具谅解书。
3、律师还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请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检察院坚持对孙某提起公诉,也建议起诉时的量刑建议为拘役6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4、法院庭审时,律师也积极发表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孙某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真诚悔过,系初犯、偶犯;第二,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在三年以下,且已取得被害人江某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宣告缓刑。
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