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1:00:16来源:法律常识
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组在北京某企业考察。本报记者 李万祥摄
没有竞争,何来市场?人们都说,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这个运行机制发挥作用、运转正常,与一部基础性法律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共5章33条,篇幅虽短,但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与其他法律法规及条例一起,构筑起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网。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市场秩序、营商环境联系紧密,关系着市场主体、消费者切身利益。企业等市场主体只有依法公平有序参与竞争,才能避免卷入不正当竞争纠纷,远离纷争。这部法律具体实施得如何?有哪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经济日报记者近日跟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组先后赴上海、北京检查采访,一探究竟。
向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亮剑”
“在案件办理中,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子多不多?具体办案有没有难点?”“企业在经营中有没有遇到过被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执法检查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检查组成员比较关心的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以及虚假宣传、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和网络领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经营主体的利益,而且侵害消费者权益。
据统计,2018年以来,北京市场监管部门共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办违法案件767件,罚没款金额共计5758万元。
执法检查组认为,北京作为首都和国家政治中心,要坚持首善标准,发挥示范作用,充分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大意义,结合实际推动法律全面深入有效实施,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一内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一大亮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颁布,同年12月实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这部法律于2017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9年4月又作了修正。
最近一次修订中,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新增一条,即“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明确“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可见,修订后的法律不仅增加了禁止行为类型,而且扩大了惩治对象范围。同时,法律对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商业秘密、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衔接配套,共同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筑牢疫情期间执法防线
在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出现了一些破坏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规范竞争行为能有效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复工复产和经济稳步复苏。
“我们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和社会曝光,重拳出击,加大价格执法力度,防止防疫用品及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总队总队长况旭说,疫情期间,稽查系统共查办涉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79件,罚没款金额1915万元,有力维护了首都安全稳定的市场秩序。
2020年1月23日,北京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在进行新冠病毒相关舆情监测中,发现“一药店销售N95口罩850元一盒”的舆情。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涉事主体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开出300万元的顶格罚单。该案例经曝光后,对快速遏制口罩价格上涨势头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疫情暴发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虚假宣传、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疫情相关违法案件400多件,罚没款2000余万元,查获假冒伪劣口罩、消毒用品等超过200万件。
据了解,针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恶意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标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动态,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第一时间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保护处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定性与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执法总队迅速对涉嫌违法的7家商标申请人、4家商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罚,严厉打击了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对上述涉案企业加强法制教育,涉案企业主动公开致歉,签署了《规范经营承诺书》,进一步提升了专项执法行动的社会效果。
在当前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对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执法检查,就是助力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建立健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也是对政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跨区域特征,2017年,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市场监管部门签订了京津冀竞争执法合作协议,建立竞争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办案协作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形成打击合力。
“在‘刷单’系列案件查办过程中,依托京津冀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廊坊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提供案件线索,有力协助北京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取得了定案的关键性证据。”况旭说。
开展长三角地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作,是上海提升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效能的重要方面。2019年底,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签署了区域执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健全区域执法联动机制,强化案件线索和查办情况信息互通,协同查处游走于地区之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黑色产业链、上下游经营者。
上海市通过立法建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开展协查协助,探索联合执法。同时,上海还规定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不正当竞争新问题凸显,工作协调机制亟待建立。”况旭说,当前新的经济业态不断涌现,市场中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问题需要多部门紧密协作,建议尽快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并对省一级协调机制的建立提出具体意见。
提高针对性让法律“精准”落地
据上海法院介绍,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上海法院共受理不正当竞争一审案件1295件,二审案件93件。突出特点之一是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持续增长,这类案件多为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北京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件2306件,其中,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535件,增速明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柏勇说,市场主体为探寻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边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发起诉讼,导致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竞价排名、刷单炒信、不当风险提示、不当数据获取或使用、平台强制“二选一”等常常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也对执法司法提出新挑战。
10月2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订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和2019年修订后,全国首个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提高辨识度,增强执法操作性。
记者注意到,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上海市《条例》增加了具体情形描述,对实践中出现的利用“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比如经营者不得利用或者组织、指示他人利用大众媒介、信息网络散布相关信息。
按照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时,如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和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对此,基层执法人员反映,该项规定导致审批复杂化,不利于快速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授权各区进行审批。
法律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实践中对于“商业道德”的理解各有不同。
“‘商业道德’是道德的法律化,如何划定道德和法律的界限,难度较大,可能出现类似案件在不同省区认定结论的不一致,影响司法尺度的统一。”杨柏勇说。
对此,有的企业呼吁更好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的企业建议加强对老字号的法律保护,依法打击“傍名牌”的恶意注册行为。
执法检查中,有的地方表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刚修订不久,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主管部门适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司法解释或行政性法规,为基层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有的地方建议进一步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边界,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路听,一路看,一路记。在执法检查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成员更加认识到,实施好、完善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社会都要进一步为法律有效实施创造条件,多措并举提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效力,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