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2:29:30来源:法律常识
生活中常遇一时冲动与朋友、邻居发生争执,也许不经意的一拳一脚,可能就导致对方轻伤,根据刑法规定,轻伤要承担刑事责任,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呢介绍
2016年6月3日18时10分许,朱某骑电动车外出行至,因王某家的狗在小区乱跑差点撞住骑车带着孙子的朱某,而与王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造成王某左胳膊、腿部等处受伤。经伤情鉴定,被鉴定人王某属轻伤一级。
本案由被害人王某报案至新乡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16年12月立案进行侦查,并于2017年6月向新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9月向新乡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判决(历经一年时间,可知结果的不易),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经过:
2017年11月11日,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朱某家属的委托,特指派季志华律师担任朱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本案相关卷宗,会见被告人,查找相关案例,调查取证,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了解,认为本案有以下疑点:
1. 事实未查清;
2. 鉴定一级轻伤意见有问题;
3. 程序存在错误;
辩护人立即向法院提交了证人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对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轻伤一级的鉴定结果亦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并分别于2018年5月8日、2018年8月2日参加庭审,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了无罪辩护,但鉴于实际情况,辩护人亦为被告人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并为此提供了河南省近五年内故意伤害案件的数据分析报告,得出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理论依据。同时辩护人多次与被告人及其亲属沟通,与被害人及其亲属协商,使得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谅解。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朱某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坦言呼正义,依法辩曲直”,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始终把法律作为最高信仰,尊重客观事实,尽己所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这样的结果虽然是在当事人双方相互理解、包容、退让的基础上取得的,这其中的过程艰难、曲折、复杂,若没有辩护人的设身处地与极力争取,很难想象会是什么样的局面。
故建议若遇刑事案件,不要急于花钱捞人,尽快委托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