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3:06:08来源:法律常识
行政诉讼,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民告官”,关于行政诉讼,我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即《行政诉讼法》。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行政诉讼的一些基本常识,我们简单说明如下:
哪些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这里的行政行为通常理解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涉及具体权益的,如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等,这些我们一般称之为可诉的行政行为;
但有一些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出庭应诉的特殊性。我国的行政诉讼,明确规定了“告官见官”,这是与民事诉讼有所不同的。举例说明,在民事诉讼中,不论被告是个人还是公司,法律是允许被告不出庭,而是委托律师出庭应诉;但是行政诉讼不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诉讼的案件,法院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因为行政机关通常是占据主导和强制地位的,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也是倒置的,即原告只需要举证行政行为的事实,被告需要举证来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举个例子,交通违法被开罚单,如果被罚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他只需要证明罚单开具的事实,而开具罚单的行政机关需要证明开具罚单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如果不能证明开具罚单是合法的,那么开罚单这个行政行为就会被确认无效或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诉行政机关的举证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当时的证据,而不是后来出现的证据。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出现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也是行政诉讼所独有的。虽然这种审查后认为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的可能性是极小的。
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通常有以下几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等。因此,行政诉讼的结果,还是比较特殊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最后要说的是,一般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或先予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诉讼的简单介绍,具体到不同的情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详细的诉讼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