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6:34:5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某明星恢复执行2917万”的新闻上了热搜,很多网友纷纷留言来问,这个“恢复执行”到底是什么意思?
如果用法律术语来解释呢,恢复执行,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达成和解协议等的执行案件,因中止情形消除、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等而由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
用大家比较能理解的白话来解释呢,就是说某桩案件,它首先是符合了中止执行的条件,比如,张三欠了李四50万,法院也判决张三应该还给李四50万,但在执行的时候发现,这个欠债人张三,也就是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钱来还债,但是法院执行案件呢,一般都是有时间限制的,不能无限期执行下去,所以时间到期后,不管张三是否还够了50万,法院都会中止执行。
但中止执行不是意味着结案了,中止执行是指,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结合张三的案子,也就是说,如果执行到期了,他还没钱还账,那法院就中止执行了,也就是“挂账”吧,等债主李四什么时候发现张三又有钱了,再来告诉法院,法院随时可以恢复执行。一旦恢复执行,就意味着法院会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对欠债人或者欠债公司名下的财产,该扣划扣划,该拍卖拍卖,强制执行的意思。
但是在这里咱们也发现了,要想让案件恢复执行,它的前提条件是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法院证明,被执行人或公司现在确实具有还款能力了。也就是说,“债主”得负责去搜集线索,去举证被执行人。
那么,要想恢复执行一桩案件,具体的操作步骤大概是怎样的呢?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咱们结合一个实例来说一下吧。
执行人谢小智与被执行人李明海欠款纠纷案,于2000年10月30日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之后,于2000年12月4日终结执行(即执行中止,是指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是可以恢复的),此时尚有余款1.782万元未执行到位。
2010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谢小智致电法院24小时执行举报中心,称被执行人李明海在当地农业银行有存款,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xx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根据举报线索,该院机动出击,查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7万元。在该院即将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1.782万元及利息以全额实现债权时,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在本法院还有以舟山市普陀东方船厂等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6件,执行标的共计9.73969万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此6件案件均已于2000年前后分别终结执行(同上)。
在执行过程中,就应否主动对舟山市普陀东方船厂等6件案件恢复执行并参与分配,以及谢小智的债权在11.52169万元总债权中有无优先受偿权,或受偿比例上有无特别照顾等问题,法院内部出现分歧。
有观点认为,实践中普遍存在先到银行扣划的可以足额受偿,后到的只能部分受偿甚至完全不能受偿的执行方式,故应对谢小智全额受偿。
还有观点认为,发现新财产线索并首先申请恢复执行的债权(以下简称首恢债权),与其他债权一样,本质上都是普通债权,故应与其他案件平均分配。
第三种观点认为,体现公平原则,应对全部债权参与分配,但考虑到首恢债权的贡献,应给予一定照顾。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合议,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经全体债权人同意保留被执行人生活费1.5万元,其余6.5万元对11.52169万元总债务平均分配,受偿率为45.13%,申请执行人获额外分配3000元。
在这桩欠债纠纷案中,我们看到,法庭的主要争议点是,被执行人李明海欠下的外债不止一笔,除了执行人谢小智的欠款外,他另外还有6宗中止执行的欠款案,因此当谢小智首先发现李明海名下有9万元存款并且要求恢复执行时,法院产生了争议:既然谢小智是首先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人,那么是否应该优先偿还他的欠款呢?或者,平均分配这笔钱款,每位“债主”还一点?抑或是,考虑谢小智“首恢债权”的贡献,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给他一定关照?
我们看到,最终法院出于公平原则,选择了比较折中的第三种方案,即存款对七位债权人平均分配,但额外奖励谢小智3000元。由此可见,法律是鼓励执行人主动提供线索,帮助中止的案件恢复执行的。
好了,通过上述案件,我们了解了一桩“财产恢复执行案”,接下来我们再结合相关法条,来看看,在什么情况下,案件会被宣布“中止执行”,什么情况下又能够“恢复执行”。
一、根据《民诉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刻意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包括以下5点:
①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②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③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④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⑤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9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决定恢复执行;
(2)不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恢复执行。
结合现实中的大多数案例,“恢复执行”这个指令,通常是由执行人自发申请的,当然也不排除我们上述案件提到的情况,在一名执行人(谢小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其他6位执行人“借光”了,也得到了恢复执行。
总之呢,在债务纠纷里,一旦遇到执行中止的情况,“债主”们也不要放弃,毕竟是自己的血汗钱,要盯紧点,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了额外财产,具备了还款能力,要及时向法院提出恢复申请,为自己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