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9:39:34来源:法律常识
文:刘哲 公号: 刘哲说法
之前在《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中提到轻罪案件中高羁押率和高起诉率的问题,但所幸缓刑在轻罪案件仍然占到比较高的比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缓解短期自由刑的弊害。但是目前《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可能使缓刑受到巨大的冲击,导致缓刑也可能要没戏了。
这主要是因为判处缓刑需要社区矫正,而社区矫正需要社会调查报告。之前公检法都可以进行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去年11月出台的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予以明确。
虽然公检法三机关都可以进行委托,但是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案效率,尤其速裁案件办案期限非常短,所以很多时候是在起诉前就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完成委托,与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一并提交法庭,有些虽然起诉前没有来得作出社会调查报告,但毕竟争取了几天的时间,从而保证法院在10-15日内的审限审结案件。
但是《社区矫正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委托权,只规定了监督方面的权利,对公安机关的委托权也仅限于看守所对已决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时有委托权,也就是对于未决犯,公安、检察均没有社会调查的委托权。这一规定也由7月1日刚刚生效的两高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所再次确认。
目前,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法》是正式的法律,其效力显然应该高于《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因此就意味着公检法都有委托权的规定失效,目前的对于未决犯只有法院有委托权。
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即使想为法院分忧也做不到了,只能由法院自己委托,这就将所有的压力集中在审判环节。
这会带来很多现实的压力,速裁的审限超级紧张,即使从受理那天开始委托,可能在十几天的审限都回不来,或者只有本市的能回来,外地的根本回不来。如果为了等社会调查报告,就要牺牲审限,改为简易程序,影响审判的效率。
那么可不可以不用社会调查报告直接硬判缓刑,理论上也不是不可以,但是一旦发生再犯问题,就可能要引发追责问题。这是由内部行政管理的唯结果论造成的,是一种法官无法承受的风险。
与其冒着风险硬判缓刑,还不如干脆不判缓刑呢,都判实刑了,这样倒不用等社会调查报告了。但这必然会极大的影响缓刑适用率,缓刑有可能成为审判效率的牺牲品,让轻罪被告人重新陷入短期自由刑的弊害之中。
又可能照成刑罚适用的新的不公平,本市的比较方便做社会调查报告的,就可以做缓刑。同样类型,或者更为轻缓的案件,只是由于外地户籍就判不了缓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社会调查报告的反馈周期卡住了,造成了实质的不公平。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国家幅员辽阔,交通联网程度存在差异,就连快递的送达时间都会有所不同,应该承认这种反馈差异性的现实。这个问题通过公检法都可以委托,通过提早开展一些工作,就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反馈周期的差异问题,从而通过审前早做工作,多做工作的方式,至少弭平了被告人在缓刑等非羁押刑适用上的差异。
让认罪认罚的制度,让法律的善意可以平等的适用于每一个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不因其户籍地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体现法律的平等性和无差别性。
而《社区矫正法》真的就是要给刑罚的宽缓和诉讼的效率制造障碍,让去年11月刚刚生效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条款就被事实上被废止,笔者认为可能这并非立法本意。
事实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效力来自于《刑事诉讼法》,也依附于《刑事诉讼法》。如果要比法律位阶,那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位阶要更高。因此不能说《社区矫正法》的活干了,作为《刑事诉讼法》重要内容的认罪认罚就不干了。
如果“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只有法院有委托权的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就无法执行,实际上就会导致《刑事诉讼法》重要程序失效。或者只能对本地适用速裁程序,对外地人无法适用速裁程序,就更加触犯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怎能说这些规定是《社区矫正法》的立法本意?
事实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公检法都可以委托的规定,与《社区矫正法》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并不矛盾,只是一种补充性的规定,而且是有利于刑罚宽缓化,有利于诉讼效率提高,甚至更有利于刑罚预防效果的规定。
《社区矫正法》的本质无法就是希望发挥更好的刑罚矫正效果,预防再犯。那么让本地人和外地人可以平等保护,避免缓刑被选择性适用,让认罪认罚的法治人性光辉可以照耀到每一个真正认罪悔罪的人,不是更加有利于《社区矫正法》立法目的的实现。
事实上,《社区矫正法》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典的一部分,应该符合刑事诉讼法整体的法治目标。而认罪认罚就是贯穿于侦查、起诉、审查和刑罚执行的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制度,其有效实施不仅有利于公检法司法机关的效率提升,也同样也有利于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目标的达成。
类似于《社区矫正法》的委托权的法律和制度衔接问题,现在有,将来也一定会,有必要从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化角度,从刑事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来处理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不能用机械性和狭隘的视野考虑问题,让一项制度实施成为另一个制度的绊脚石,甚至是自己的绊脚石。
20年刑事案件数据已经明确反映出,轻罪已经成为目前犯罪结构的主体,占到全部案件的八成。危险驾驶取代盗窃成为第一大罪名。这也是废除劳动教养,犯罪圈不断扩大,刑法修正案不断增加,刑法不断介入社会生活的产物。这种相对轻缓的犯罪结构,决定了我们也要以相对轻缓的刑事政策与之相适应。才能让更多轻罪犯罪人能够及时复归社会,化消极力量为积极力量,从而构建和谐社会。因为刑罚的目的并不是肉体消灭和隔离,终究还是要再次接纳。
短期自由刑的弊害为世界所公认,对于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能够给予其非羁押性尽量的给予非羁押性,通过不切断其社会联系的方式让其能够改过自新,那是最经济,也是最有效的刑罚执行方式。
这几十年来通过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速裁改革试点,认罪认罚试点,检察机关敢用善用不起诉权,都是在向刑罚宽缓化的方向努力,是用实际行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与我国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犯罪基本结构相适应相契合的发展方向,也案件的处理效果所一再证明。
这是一个大的发展趋势,我们在对具体法律的理解,在对具体法律制度运用过程中,应该与这一的趋势相符合,而不应背道而驰。
因此,只要法治在向前发展,缓刑就不会没戏。法治有戏,缓刑就一定有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