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0:15:14来源:法律常识
李律师(民商事领域诉讼律师)
1.1肇事侵权人与受害人均是同一人的赔偿情况
蒋某夜间在家门口倒车时因视线不明,将自己仅14个月的儿子蒋小明撞伤,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队出具事故认定书,此次事故,蒋某无责。蒋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蒋某既是肇事侵权人又是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对自己的儿子有监管看护的义务,因自己监护不当造成损害后果属于蒋某的过错,蒋某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蒋某因操作不当,造成后方行人蒋小明受伤,蒋小明无责,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据此,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蒋某作为蒋小明的父亲,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人蒋某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蒋小明走到车后被撞伤,蒋某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蒋某作为赔偿权利人又是赔偿义务人。因蒋某的过失侵权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因主体混同而消灭。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而法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予以赔偿。
本案中交强险赔偿以后由商业保险理赔,其不足部分因由原告的法定监护人赔偿,故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之后,依据商业保险合同提供理赔。赔偿权利义务人的特殊地位不能使保险公司免于承担赔偿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包范围内对被侵权人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肇事者处于特殊地位是否应当赔偿若有不同的观点欢迎各位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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