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2:05:11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万福村村民叶某某的委托,代理其一处房屋被拆除一案郫都区犀浦镇人民政府(原郫县犀浦镇人民政府)被违法拆除一案。原告叶某某诉称,其拥有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万福村房屋一处。2014年9月30日夜,被告犀浦镇政府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室内物品全部被损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330余万元。原告于2014年10月1日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犀浦镇政府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犀浦镇政府辩称,原告诉请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于法无据。被告犀浦镇政府与第三人K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第三人珂源公司超越被告的授权,错误拆除原告房屋,应由第三人K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被拆除的法律后果是否由被告犀浦镇政府承担。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本案中,叶某某房屋在被告犀浦镇政府委托第三人K公司拆除的犀浦镇万福XX社区域内。在拆迁前,被告犀浦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K公司的工作人员去现场确认拆迁房屋,因工作交接出现错误,致拆除目标不清,导致原告涉案房屋于2014年9月30日被第三人K公司拆除。被告犀浦镇政府的行为具有过错。
房屋拆除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应当遵循严格的监管标准。被告犀浦镇政府与第三人K公司签订委托拆迁施工合同,第三人根据被告犀浦镇政府的委托实施拆除行为,被告犀浦镇政府应当严格监督拆迁公司的拆除行为,但被告犀浦镇政府疏于监管,在其委托事项范围内没有尽到严格的监管义务,被告犀浦镇政府应当对其委托的第三人K公司错误拆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犀浦镇政府辩称其与第三人K公司签有协议,被告没有实施对原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工作,误拆应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蓝秦律师在全国代理过的很多征地拆迁案件中发现,很多地方的征地拆迁整治工作,都是由镇政府委托第三方公司或者村委会(居委会)这样的组织拆除房屋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从司法实践中蓝秦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法院仍然会判决委托主体承担责任。所以,蓝秦律师建议,如果您遇到县政府或者镇政府委托某第三方组织对您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在没有得到您满意赔偿的话,可以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