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3:29:31来源:法律常识
到看守所去会见当事人,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日常工作。为此,不少同行会戏谑,律师不是在看守所,就是在去看守所的路上。这句话可谓是一语双关,既可以用来形容会见是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又可以暗示律师违规会见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麻烦。律师在会见中会碰到很多形形色色的情况,本文单挑了其中几种现象来说说律师会见那些事儿。
1、关于专业度的问题
当律师面对被动型当事人时,律师会见工作的阻力相对小些。什么是被动型当事人?就是指因法律知识淡薄、学习能力有限,而对律师依赖程度比较高的当事人,通常的表现是言听计从。当律师面对主动型当事人时,对律师专业度是一个不小的考验。主动型当事人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学习能力,他们在看守所便可以获得法条或其他法律书籍进行自学。同时,还有众多号友可以现身说法,提供实战经验。因为他们与号友、与法条、与自己相处的时间远比仅仅会见几次的律师长,尤其是他们觉得律师比较年轻的时候,所以他们对前者的信任度往往高于律师。这时候,律师的话就没有那么灵了,他们有自己的想法,他们会质疑,会反问。如果一不小心被问住,气氛会相当地尴尬。对于专业的刑辩律师而言,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是一个大显身手,取信当事人的好机会。对于非刑辩律师来说,一些心理素质好的律师或许会选择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避免冷场,一些实在的律师恐怕要面露难色,打退堂鼓。所以说,律师自身还是得加强学习,积累经验。不但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其然,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2、关于递烟的问题
有些爱抽烟的当事人,在律师会见的过程中喜欢向律师讨烟抽,有的律师觉得此举人之常情,便不加思索地递烟给当事人,有的律师开始表示拒绝,但若是当事人的抱怨一句为什么别的律师可以,便予以妥协或者无言以对尴尬不已。实际上,正是一些破坏规则的人大行其道,使得遵守规则的人反而成了另类。对于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我们不能随波逐流,应当学会拒绝,以正视听。但是,如何拒绝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显得太直男。比如说,律师第一反应是表示自己不抽烟没带烟或者递烟属于违规行为律师会受处罚,这条说辞并不会让当事人死心,因为这个理由只是对律师而言。我们必须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让他觉得递烟对会让他深受其害。比如可以先说一句:要想让律师好好给你辩护,就不要让律师有后顾之忧,违规就是违规,现在不追究,不代表日后不算账,不要因小失大。或者指着头顶上的摄像头,风趣地说一句:如果这样做,你的律师费就白交了。然后再补充一下自己不抽烟,彻底打消当事人抽烟的念头。总之,在我们告诉当事人什么行为不能做的时候,最好是能站在对方的角度,释法说理,不能只是生硬地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否定其行为。
3、关于传话的问题
亲人被抓了,家属很着急,又不能见面,又有很多话要说,想通过律师捎个口信或递个书信。这时候,我们需要明确告知家属,只能谈家事,不能谈刑事,只能聊感情,不能聊案情。有的家属通情达理,予以配合。有的家属固执己见,一意孤行。违规传书信、捎口信,律师轻则被律师协会处以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如江苏苏州律师柴某在会见时违规向当事人传递书信,被苏州市律协处以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重则触犯刑法,锒铛入狱。如安徽律师方某在会见贩卖、运输毒品案当事人时,将藏匿毒品的信息传递出去,以致家属实施处理该毒品的行为,最终方某因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鉴于处罚的严厉性,律师应当谨慎对待家属或者当事人的书信或者口信,哪些能说,哪些不能说,要有基本的辨别能力。不是说不能传递,就可以拿着书信在铁窗的那一头埋头一字不落地念,这种行为同样不可取,建议视情况适当作出取舍。实际上,有些看守所还是比较人性化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羁押人员的通信权。比如说,在严密的监控下,有的看守所可以让在押人员与家属互相写信,有的看守所只让家属写信寄进来,有的看守所只让在押人员写信寄出去。具体操作方式以当地的看守所的规定为准,所以说犯不上一开始就舍近求远。
4、关于会见笔录的问题
有的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之前,会精心准备一份列明问题的会见笔录,在会见时按部就班,一劳永逸。这是律师认真履职的表现,无可厚非,但是会见完之后,拿着写的满满当当的会见笔录给家属看或者干脆复印一份交给家属的行为就有些画蛇添足。不难理解,这个举动不仅可以证明律师已经完成会见工作,而且可以证明律师会见工作的尽心尽责,以此赢得家属的认可,为日后的全案委托打下基础。
侦查是秘密进行的,是不能走漏风声的。侦查阶段是保密阶段,办案人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获取的一些重要线索、关键信息,对律师保密,律师在会见中获知的相关信息,也应当对家属保密。刑事诉讼法让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能会见,而且不被监听,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即制约、监督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这是初心、本意。不是故意开一个口子让律师可以从中作梗,妨碍侦查。如果律师妨碍侦查的风气盛行,可能会倒逼律师侦查阶段介入权的取消,到头来买单的还是犯罪嫌疑人,得不偿失。
说了这么多,都是讲道理,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律师不能把会见笔录给家属看呢?目前没有,或者说规定比较模糊。比较接近的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因此,有的律师会抱着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心态我行我素,实践中也鲜有人被处罚。平心而论,律师给家属看会见笔录本身没有什么危害,危害在于超高的伦理道德风险,因为难保家属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扰乱办案秩序的行为,如发微博、去信访甚至通风报信、隐匿罪证等行为。如果要问责,律师首当其冲。法律法规,有时候难以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但是可以利用背后的原理,适当运用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加以理解。
最后,不管是禁止递烟、传话还是不给看会见笔录,最终的目的就一个,就是防范出现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妨碍侦查行为。对于这些会见中的风险,有些律师主观明知还不以为然,习以为常,因为没有被发现,没有被处罚。但一时的安然无恙,不代表一世的风平浪静。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有些不知情的律师则疯狂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试探,没有爆雷只是因为案件普通,没有敏感性、没有对抗性。有的律师因噎废食,不知道哪些能跟家属说,索性以法律规定保密为由什么都不跟家属说。实际上,我们律师接受了家属的委托,收取了律师费,就应当保障家属的知情权。只是这个知情权是受限的,律师满足家属的知情权,要遵循一个基本准则,就是不能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会妨碍侦查。这条准则比较抽象,实际把握因人(家属)而异,因案而异,要求律师具备一定的办案经验,方可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