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4:14:50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南京一犯罪嫌疑人通过冒充防疫工作人员登记疫情信息的方式,骗取一市民开门,对其进行了入室抢劫,随后被警方抓获,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针对此案,太琨律(成都)所朱界平表示,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冒充疫情防控人员进行抢劫,依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嫌疑人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案例:
南京的业某某此前是物流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因沉迷网络赌博,丢了工作,变卖了汽车,在父亲的帮助下才还清借款。还清债务后,业某某并没有悬崖勒马,已经花光了所有积蓄的他,开始涉足网贷。因为欠债无力偿还,网贷平台又频频骚扰家人,业某某开始谋划入室抢劫。他将目光放在独居女性的身上,地点定为他熟悉的先前装过宽带的小区。
2020年2月11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业某某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和胶带,来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翔宇花园,冒充防疫工作人员登记疫情信息,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开门,后用胶带将赵某某捆绑,持水果刀威胁赵某某索要8000元。在被持刀威胁下,赵某某将手机及支付宝账号、密码交给犯罪嫌疑人业某某,业某某使用赵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000元,这些钱直接进入了业某某的赌博APP账户中。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后,2月20日,公安机关报请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2月21日,江宁开发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3月4日,江宁开发区法院远程网络开庭审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业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以案说法:
太琨律(成都)所朱界平律师说,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该案中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持刀入户实施抢劫,属于刑法规定的八种加重情节之一。同时业某某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冒充疫情防控人员进行抢劫,依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业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为,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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