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4:52:47来源:法律常识
在生活中,有些人为了非法的动机和目的,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方式的诉讼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诉讼。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虚假诉讼行为是时有发生的。在有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明知另一方当事人(原告,申请人,反诉人,申报债权人,再审申请人,提出异议人等)是虚假诉讼,且明知其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陈述是虚假的,诉讼是捏造的,却找不到应对的办法,只能不断的向法官说明情况。
有些时候,法官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理方式就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以惩戒,这也是最好结果了,当然也不乏有些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少之甚少的。更有意思的是,有些时候关于虚假诉讼归哪管都搞不清楚,令受害的一方欲告无门。
面对这类问题,我曾经在文章多次进行了介绍“虚假诉讼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也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更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侦办的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案件,亦不属于军队保卫部门,海警,监狱管辖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但是实际情况则没有这么简单,有些时候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直接受理,理由是需要法院进行移送。而法院面对受害人提出的移送请求,也是找出各种理由推诿,最后导致案件不了了之。
这就是对虚假诉讼追责的尴尬,那么遭遇虚假诉讼后应该如何维权呢?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全文自行搜索),这个非常明确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该《意见》 明确表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来源包括: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和法律监督申请;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自诉;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发现;
(四)有关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五)其他线索来源。
根据这个内容我们发现,涉及虚假诉讼类案件的,任何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直接进行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亦可以要求法官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同时还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行为的,应该主动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说得更简单直白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接到涉及虚假诉讼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和法律监督申请的,任何机关都应该受理,并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不能再推诿扯皮。
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