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14:39:12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2017年12月22日,内黄县宏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为车辆豫EXX车投保有机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等险种及不计免赔。
2018年6月5日,内黄县宏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处又为该车投保有《出入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型(2014版)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约定意外伤害的每人保额为40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额为100000元。
2018年10月4日,在郑吴101省道159公里100米(范县龙王庄镇大屯加油站路口),黄某驾驶豫GXX号牌车辆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时,与原告马某驾驶的豫EXX牌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黄某、原告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马某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马某已经向对方黄某处和自己车上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获得医疗费的全额赔偿。
原告马某能否再向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主张《出入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型(2014版)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中的医疗费呢?
答案是肯定的。
分析:
原告马某所驾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出入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型(2014版)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该案涉保险属人身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原则上并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后,仍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原告马某的医疗费虽已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获得部分赔偿,但不影响其基于本案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继续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医疗费。
因此原告马某可以再向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主张《出入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型(2014版)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中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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