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这种找哪方面律师呢,外汇典型诈骗案例处理结果

时间:2022-12-05 20:09:23来源:法律常识

外汇期货案件:如何申请调取有利的证据?以期打掉诈骗罪—外汇期货犯罪研究(十七)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本文原创,未经张春律师许可,不得转载。

为什么会提出“外汇期货涉嫌诈骗罪,如何申请调取有利的证据”这个问题,原因在于我最近办理的一起外汇期货涉嫌诈骗罪案,我介入以后发现,当事人无法区分那些证据对自己有利,那些对自己不利,于是只要是和案件有关的证据,他都“不敢说”,那么我认为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一次我个人的经验分享。

炒外汇期货类案件在案发后,工作人员也被采取强制措施,这类人在入职公司的时候是不知道公司从事的是“诈骗”行为,那么在公安立案后,经过一番的思想教育,自己“也认为”从事的是诈骗的帮助行为。

我办理的某个案件就是这样的,笔录是这样表述的。公安问“你认为公司从事的是什么行为?”答:“我知道是诈骗。”

这句话就问的比较巧妙,别人听起来就是,行为人在入职时就明知公司是诈骗,还提供帮助,理所应当就是诈骗罪的共犯,此时就不存在帮信罪的可能。

而实际上,他们是不知道,说白了就是到案后经过一顿思想教育以后,或者立案后才知道的,由于也不知道利弊,就出现了以上的回答。

笔录是关键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反证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明知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证据。

那么根据我的经验,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的关键信息。

第一行为人在入职公司时,通过百度有查询过公司代理的MT4软件的合法性。

第二行为查询过有FCA的牌照。当然也不排除公司代理的这个是虚假的,亦或者是自主开发的,但不论怎么样,此时的行为人是通过公开的途径查询过的。

第三行为人与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间也不短,估计在一年左右,但是由于公司“销毁”了,公司本应留的那一份,行为人也不敢提供自己留底的这一份。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那这部分我们就暂时不讨论。

对于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的涉案人员,一定要提供这类合同,有些公司在被公安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通常行政单位的人员或者公安都是提前了解过一次情况的,那么公司在得知有投资人报案以后,会“销毁”证据,销毁的证据就包括劳动合同,因此涉案人员有必要提供给办案单位。

第四,行为人自己也有在公司代理的这个软件上进行炒期货外汇,但是由于公司是禁止员工炒的,原因在于爆仓的概率会非常大。

但是由于风险是与收益成正比的,所以这个行为人是自己私底下通过近亲属的手机号,身份证,银行卡注册账号,自行操作,最后盈利了一部分,就出金没玩了。

由于,这类人员法律知识的不足,我接触的大多人员都认为个人炒外汇期货就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担心自己注册的账号名下的金额,算到“诈骗”的总额上,担心量刑会非常重。

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就拿我办理的那个案件来说,审计报告会审计出最终整个案件的涉案金额,经理的是多少,普通业务员的是多少等等列明。这里面的金额明确是将投资人出金的金额踢出的,也就是说只算了没有出金的,或者是亏损的金额。

换个角度来说,这类员工,不可能自己诈骗自己吧,理论上是解释不通的。因此可以大胆的将该情况如实反应。

当然,在我与一些司法人员沟通的过程中,他们也提到,虽然员工又说自己也参与了投资,但是叫他们拿出客观证据进行佐证的时候,就拿不出来了。这句话,我们品味一下,就是你为了逃避司法制裁,谎称自己也投资了。因此,我们做这个陈述的时候,是需要客观证据来佐证的,去注册账号和密码,出金的流水,入金的流水等等。

第五,公司曾经对员工说过,与该平台是有签订代理协议的,但是卷宗中却没有发现该证据,就要申请调取。

第六公司赚的是投资者每操作一手的手续费,员工拿手续费的提成,并不是客损。

第七,投资人可以自由出入金,公司不设置任何障碍。有些公司,投资者出金的时候,不能自由出金,那么就不排除非法占有投资者本金的嫌疑;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安在取证的过程中,只问亏损的金额,而对出金的情况避而不谈;再有就是投资人“不敢说“,亦或者想要公司赔偿自己亏损的这部分。那么律师就要申请对投资人是否可以自由出入金进行调查。

通过以上的证据,可以初步分析,员工在入职之前对公司穷尽自己知识领域做过尽调的,那么从工作经历来说,不可能明知公司从事的是诈骗活动。

因此,既然有以上证据,就不足以证实是帮助公司从事诈骗活动。虽然有一次笔录说是明知的,实际上不是真实的意思表述。我介入后,通过分析对他进行帮信罪与诈骗罪的普法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最后申请公安/检察院的对以上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打掉诈骗罪。

如果其从事的是诈骗活动,那么就不会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也不会自己注册账户去投资,这些证据足以证实,自己从事的是一个机械类的工作,随便一个人都可以干,可替代性是非常强的。

在做了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工作后,还应当考虑到一个问题。涉案人员是不懂法,他可能会觉得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就是无罪,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还应当做一个工作,就是从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进行分析,意识到案件的走向。

帮信罪本身就是兜底罪名,它并不明确指明你知道别人从事的是什么犯罪行为,只要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别人从事的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既可。

那么期货外汇案件,最典型的就是需要具备相关的金融牌照,实务中此类公司绝大多数都是不具备金融牌照的,从事外汇期货就是不允许的,虽然代理的是国外的软件,但此类软件是不受国内监管的。你知道公司没有金融牌照还去该公司工作,就可能涉嫌帮信罪。

该类公司最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是法人或者实际控制器(只出资、不露面),其他人员都有不构成诈骗罪的空间,我就举个案例来说。

技术人员:他们是公司的关键人物之一,关键之处在于,他们有可能会修改后台数据,那么修改数据分几种情况,一种是实盘,一种是模拟盘,如果其明确知道修改是实盘的数据,那么诈骗是跑不掉的。

如果修改的只是模拟盘,该数据公司的其他员工用来宣传,吸引投资者到公司投资,投资者用于投资的盘是实盘,那么此类行为只是一种夸大宣传的行为,是否投资,由投资者自主选择,与盈利图没有关系,因此,技术人员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作为律师,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指控修改的是投资者投资的后台数据,就要申请对该数据做专业的曲线鉴定,并与投资人的账号进行一一对比,修改了那一比如何修改,反之就不存在操控大盘数据。

综合以上,大部分外汇期货案件,只有老板或者股东知道其代理的是否是虚假的盘,如老板知道就是虚假的,对其他的员工说是真实的,员工也有理由相信是真实的,那么员工就不构成诈骗罪。

倘若连老板及股东之类的重量级人员都不知道是虚假的,那么所有的人员都有可能就涉嫌非法经营罪或帮信罪。

为什么会出现这类情况,在我办理的案件中就有老板不知情的,说白了这个平台有很多代理商,这些代理商都是平台的不知情的帮助人员,平台会把自己包装成“穿着合法的外衣”。

以上情况并不会说在某个案件中全部都会出现,我也没有穷尽的分享,每个案件办理的思路不一样,辩护的角度都不一样,不论什么样的辩护,律师都应当尽最大的能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有些证据不该调取的就不能申请调取。

张春律师写于2021年8月27日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刑事案件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