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20:09:52来源:法律常识
某日黄昏,重庆市合川区的一处街头,一场惊心动魄的缉毒战在闹市悄然上演。亡命逃窜、警察狂追、挟持出租车司机、持刀拒捕、民警鸣枪等曾经在警匪片中看能看到的惊险桥段在现实中真实呈现。
早前合川区公安局就获悉线索,因涉嫌贩毒被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将在合川城区再次进行毒品交易。当晚18时30分许,就在抓捕民警逐渐缩小布控范围时,狡猾的张某似乎有所察觉正准备逃离。就在民警靠近张某时,警惕性极高的张某从腰间抽出弹簧刀挥舞拒捕,向人群密集的繁华路段逃窜,为避免犯罪嫌疑人伤害无辜群众,抓捕民警紧紧追赶并朝天鸣枪示警。
在民警即将追上犯罪嫌疑人时,一辆出租车停在了嫌疑人前方,张某顺势钻入出租车后排在座,并从后座翻到了前排副驾驶位置,持刀威胁驾驶员,要求司机开车。司机被这突如其来的举动吓得不知所措。正当惊魂未定时,出租车已经被抓捕民警包围。出租车司机心里顿时镇定起来,他顺手将车挂在空挡,伺机寻找安全脱逃的机会。嫌犯见司机不为所动,便冲出车辆继续逃窜,公安民警为保障周边群众安全,果断开枪击中嫌犯腿部。公安人员立即用警棍将嫌疑人手中刀击落,将其擒获。本次抓捕中,合川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查获毒品2袋,现场群众及民警无一受伤。
随后,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该案件移送当地检察部门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不仅仅指控嫌疑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同时还因为嫌疑人在大街上逃窜、拒捕、劫持出租车等行为另行指控了犯罪嫌疑人一项罪名:妨害公务罪。
本案随即引出刑事实务案件中一个非常具有争议的问题。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的反抗、拒捕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我国《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
律师意见: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基本管理秩序。
其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系明知故意,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也实施了阻挠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公务的基本活动,使其不能执行相关职务活动。
而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系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围捕过程的自保行为,完全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基本构成要求。因此律师认定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拒捕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案件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充分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定罪量刑的构成要件,并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了细致分析。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反抗、拒捕行为并未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认为犯罪嫌疑人系因为贩卖毒品犯罪被发现而持刀抗拒抓捕,其目的只是为了逃匿而实施的本能的抵抗行为,在主观方面上是贩卖毒品这一犯罪目的的延续,而不是另起犯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因此不宜将被告人的暴力抗拒抓捕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龙朝斌律师
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