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23:56:15来源:法律常识
文/张楠之
5月25日,广西南宁横县一老汉骑三轮车摔倒后,一司机下车将其扶起后,老汉揪住司机不让离开。车载记录仪拍下了老人摔倒的全过程,双方未有碰撞。横县公安局相关人员告诉媒体记者,起因为老人误会,双方已和解。
作为旁观者,我们不难通过行车记录仪拍下的影像还原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汽车前方四五十米处一辆满载着物品的三轮车发生侧翻,车上两人摔倒在地。汽车开到距离三轮车一二十米远处时停了下来。镜头中,三轮车旁靠后的一位穿浅色衣服的女子先爬了起来,并站立在三轮车旁,靠前的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则仍然坐在地上。这时,一个男子从镜头后走出,走向站立的骑行者,弯腰扶起了倒地的三轮车。随后穿深色衣服的男子站了起来。
倒地的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就是新闻中所说的骑三轮车的老汉,从镜头后走出的男子则是扶人的司机,也正是他的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记下了这一事件的全过程。这是一段非常清晰的视频,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人看到这一视频,都不会对这一事件的责任认定问题产生任何疑问。
当然了,老汉及其同车人(显然是夫妇)在现场是看不到这段视频的,那么,现场存在让倒地老汉夫妇对其倒地原因产生“误会”的因素吗?如果三轮车侧翻的瞬间汽车正好从其一侧经过,老汉产生“误会”倒也情有可原,毕竟,一个摔懵了的人确实有可能产生错觉或出现认识偏差,但现场显然不是这样的。
原因有二:一是三轮车侧翻时汽车与其相距甚远,停车点也距其一二十米,一个心智正常的人不可能将二者联系起来;二是三轮车上有两个人,侧翻后也能迅速起身且行动自如,说明他们当时并没有被摔“懵”,或者至少倒地后立刻起身的那位女士没有“懵”。所以,这件事情就不可能是一个“误会”,而是有意而为的讹诈。
“扶人反被讹诈”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人无法自证清白,有的人虽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人气不过提出了民事诉讼但也大都以和解息事宁人了事。总体来看,于讹诈者而言,这是个一本万利毫无风险的买卖,讹成了就大赚,讹不成一点损失都没有;于被讹诈者而言,不管有没有被讹诈成功,都要经历一番痛苦的精神折磨,身心俱疲。
因为有了这样的“前车之鉴”,网络上有很多给扶人者支招的,其中甚至不乏专业律师。所支的招数不外乎录音、录像、先找证人后扶人之类,只是,这些招数只能支给那些“明知山有虎,仍向虎山行”的人,而很多人的选择却已经不是“仍向虎山行”,而是管它有没有虎一律“绕着走”。于社会风气而言,这显然不是一件好事。
2013年,深圳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其中第六条规定:“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这只是一部适用于深圳的地方法法规,但其所表明的道理却是通用且明确的,即“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既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也有可能构成犯罪,而两者的主管机关都是公安部门。
一件显而易见的讹诈事件,一件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事件,竟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说成是“误会”,这是对“误会”这个词存在多大的误会?如果有视频就是“误会”,没视频就是司机倒霉,世间的正义又如何得到维护?好心人的善意又如何得到呵护?
说一句轻飘飘的“误会”很简单,只是,这种和稀泥的态度所造成的后果真的是太严重的,严重到了善良人无法承受的地步,严重到了整个社会都不得不为此买单的地步,这种状况必须有所改变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