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保险合同律师怎么找,公司为劳动者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谁是被保险人

时间:2022-12-06 02:10:3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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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履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考虑到一旦发生工伤面临巨额赔偿的风险,又都会购买商业保险来分散风险。那么,公司为劳动者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谁是被保险人?

网友咨询:
公司为劳动者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谁是被保险人?


公司为劳动者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谁是被保险人?

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唐飞律师解答: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交被保险人名单,未要求投保人提交被保险人名单的,视为不记名投保,与投保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均应认定为被保险人。

保险人以记名方式承保,被保险人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双方就该变动达成一致或者保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保险人应按照劳动关系变动后的被保险人名单承保。保险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且异议通知到达投保人的,视为保险人对变更后的被保险人拒绝承保。

唐飞律师解析: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常是以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投保人,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该种保险能够一定程度上防范企业用工风险,且保费较低,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承担身故保险责任或伤残保险责任。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职工人身保护的一种福利措施。所以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保险人应当是劳动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附加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附加险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赔付比例赔偿医疗费用保险金。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投保社会医疗保险的,还应扣除被保险人可通过社会医疗保险进行报销的金额。

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唐飞律师有法院工作背景,熟知案件审理程序、理论扎实、经验丰富,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现为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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