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2:31:43来源:法律常识
揭秘养老诈骗之销售保健品诈骗的背后黑幕
一、司法实践中以中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销售保健品诈骗模式
(一)电视购物诈骗
2015年,广州人陈少铭与袁学海合伙在广州市花都区设立“广州层层锐商贸有限公司”,策划利用“电视购物”推销保健品和医疗器械。两人联系了北京某公司办理了“400”开头的网络电话作为公司的联系方式,联系北京某广告传媒公司制作了电视广告,并在某某卫视进行投放。为了让患者相信公司的产品疗效,公司要求员工在与患者的交流中都冒充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骨病研究院或北京骨病治疗中心等工作人员与被害人进行电话联系,并专门申请了“010”开头的网络电话作为与患者沟通的电话号码。公司网络销售“冷疗贴、走珠器、热敷包、维骨康”等产品,进价50元每盒的冷疗贴,通过一番电视广告推销,价格可以卖到10盒2980元;而10盒走珠器进价是280元,销售价格也可达1000-3000元左右。
一旦被害人看到电视中的治风湿病的广告后拔打预留电话,话务员接到电话后对被害人说“请稍等,等会有主任(专家或院长)对你进行问诊”。之后被害人的电话号码就会被分配到公司各话务组话务员,话务员用公司010开头的网络电话联系被害人后,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骨病研究院或北京骨病治疗中心等工作人员,并自称是主任、专家或院长,取得信任后就以建立病例档案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问诊,了解被害人的病情和基本情况、地址、联系方式,帮助被害人分析病情和治疗方法的同时,夸大被害人的风湿病病情,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就推销治风湿病的药品“太极门冷疗帖”、“御太医”、“维骨康”、“热敷包”,并夸大该产品对风湿病的治疗疗效和功能,诱骗被害人上当受骗,并从中牟取暴利。
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会计审计发现,广州层层锐商贸有限公司网络销售总额为697040元,其中支付药品成本仅10841元。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刑终3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少铭与袁学海相邀约并各自出资成立“广州层层锐商贸有限公司”,招募被告人张广华、杨势举、陈兴华等人,在电视上打虚假广告,冒充医务专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多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以被告人陈少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 元;以被告人张广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以被告人杨势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以被告人陈兴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二)平台旅游会销模式诈骗
2011年5月5日,陈海涛、葛玉梅注册成立东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保健食品销售等。为实现高价销售廉价保健品的目的,陈海涛创设了销售模式,即通过东鼎公司的招商部门联系各地的保健品经销商,以“宋庆龄基金会”、“全国老龄化爱心工程”赞助免费旅游为幌子,由经销商将自己的客户带至东鼎公司设立的销售平台购买保健产品。经销商通过平时与客户接触,以及在“免费旅游”过程中,趁机打探老年客户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是否与子女同住、购买欲望等信息,并与东鼎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召开“顾客分析会”,根据所打探的信息,分析客户的薄弱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攻单”(让客户购买产品)。为防范公安机关查处,东鼎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定期销毁伪造的检测报告及提货单、财务报表,定期清除聊天记录、电子数据。
东鼎公司人员先后成立湖州销售平台、拈花湾平台,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指使员工冒充知名医院的专家、教授上台宣讲癌症的危害与预防知识及“一滴血检测”(谎称一滴血即可检测患癌风险,该检测方法由清华大学罗永章教授发明),谎称所销售的“覆膜 365”产品有防癌、抗癌功效,且购买该产品还享有“宋**基金会”补贴,以提供免费检测为诱饵,诱骗老年客户参加“一滴血检测”,谎称血样将连夜送至北京进行检测,再根据事先打探的客户健康信息伪造检测报告,制造该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的假象。最后指使员工冒充知名医院专家、教授对老年客户进行“一对一咨询”,对照检测报告恐吓老年客户存在患癌风险,诱骗他们高价购买“覆膜 365”产品。并对没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进行隔离,以免影响“攻单”效果。
2017年,东鼎公司先后成立宜兴销售平台和溧阳销售平台,负责配合各地经销商诱骗老年人购买国泰同康等保健品,溧阳销售平台通过组织老年人免费旅游、组织会期将平台包装为“将军养生基地”进行虚假宣传,采取安排员工假冒医务人员进行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安排员工假冒知名专家医生进行门诊、宣传保健品有防治疾病功效、购买产品享有国家补贴等欺骗方式,骗取被害人相信其销售保健品具有防治疾病的功效,从而高价购买保健品。溧阳销售平台按照东鼎公司要求设置平台讲师、平台接待、平台会务、平台主持、平台财务、平台仓管等部门岗位,分工负责实施套取信息、客户隔离、虚假宣传、虚假检测、伪造报告等工作,共同欺骗被害人购买国泰同康等保健品。
此外,东鼎公司还设立了南湖平台、西海湖平台,设置平台主任、督导、讲师、接待、 财务等部门岗位,分工负责实施套取信息、隔离客户、虚假宣传、虚假检测、伪造报告等工作,共同欺骗被害人购买口服免疫球蛋白保健品。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统计,上述平台累计涉案数千万元。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刑终161号刑事判决书、(2019)苏04刑终13号刑事判决书、(2019)苏04刑终28号刑事判决书、(2018)苏 04刑终508号刑事判决书、(2020)苏04刑终356号刑事判决书、(2019)苏 04刑终3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东鼎公司及下属各平台以免费旅游为幌子,采用虚构养生基地、编造专家身份、伪造体检报告、夸大老年人病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对其自身身体状况及本案所涉保健品具有针对性的治疗功效等事实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导致被害人高价购买本不具备治病功能的保健品,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旅游会销销售保健品的并不自东鼎始,也不会是东鼎结束。
2016年,宁夏人贺东设立陕西御寿天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无锡市二郎神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推出的保健品“角燕胶囊”。 2016年11月份,贺东为销售“角燕胶囊”牟利,组织汪学军、刘强胜、张钊、李美娟在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先后八次开展“角燕胶囊”会销活动。在经销商伍高卫、王增等组织各自的客户参加会销活动时,贺东均让以免费旅游的名义进行,隐瞒借机销售产品事宜。在照金宾馆的每次会销会上,李美娟按照贺东、刘强胜事先安排的“海军医学研究所惠民工程组委会主任”假身份向与会的老年人们介绍汪学军。后由只有初中文化的汪学军为老人们讲授癌症知识,并由刘强胜收集老人们的唾液假装进行癌细胞检验。之后,汪学军、贺东、刘强胜等人聚在一起召开分析会,根据从伍高卫等带老年人来的人处所了解的身体状况、经济能力等情况为每位老年人的购买意愿及购买能力排序。汪学军按照排序情况进行标注后,由刘强胜、张钊根据所标情况伪造化验单,根据汪学军在分析会上标注好的名单为每个老人虚构唾液检验数值,制作虚假的检验报告单。第二天早上,汪学军用虚假的报告单逐个对每个老年人分析,告诉老年人们有患癌症的风险,趁机推销“角燕胶囊”,并欺骗老年人们,声称该产品原价每盒29980元,因“海军医学研究所惠民工程”给予补贴20000元,故现每盒只需9980元。先后有多名老年人在被告人的欺瞒诱骗下购买了“角燕胶囊”,被告人共计骗得85120元。经查,该“角燕胶囊”产品进价仅1200元,每卖出一盒贺东则给伍高卫、王增等经销商提成6980元。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2刑终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贺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以贺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汪学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刘强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免费体检、义诊诈骗
2017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倪成招募被告人张柏林等人分饰不同角色,利用保健品对老年人实施诈骗,被告人倪成确定好犯罪地意向城市后,带领全体成员驾车前往该城市住宿,亲自或者安排他人联系会场,次日由各组组长带领组内业务员选择菜场、公园等老年人相对集中的地方摆摊设点,利用医院实习生、老龄委、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等虚构的身份以为老年人免费测量血压,建立健康档案(普查卡)为由拉拢、接近老年人,获知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个人通讯方式等相关信息,恣意夸大老年人病情,遂假借参加知名医院专家、教授免费义诊、健康知识讲座为名邀请老年人到倪成等人租用的酒店会场,许诺运用高科技检测仪器为老年人免费体检,安排车辆接送。会场主持人向老年人宣称被告人张柏林、唐某2等人是来自北京、上海等地具有丰富从医经验的知名权威专家、教授,再由业务员将老年人带至所谓的高科技检测仪器处进行体检,然后由被告人张柏林、唐某2等人佯装依据近乎相同的体检报告进行诊断,虚报体检检测数据,肆意夸大老年人病情,借机将被告人倪成每盒不超过70元价格购买的康星牌紫银蓝软胶囊、鼎盛安牌茱萸参杞胶囊、福宇鑫牌天奇软胶囊、轩生堂牌四怀糖脂安胶囊等保健食品虚构成可以治愈被诊断老年人疾病的名贵中药、特效药,以每盒980 元的价格向老年人出售,并对部分老年人附赠药品,然后由业务员和驾驶员陪同老年人取款、“送药”,为使得受到欺骗的老年人不易发现受骗、防止有过激反应出现意外以及能够拖住对方提出的退款事宜,被告人倪成等人将虚假身份办理的所谓售后电话和化名留给被欺骗的老年人,在不得己情况下满足部分退款要求。得款后,被告人倪成按照事先约定给予业务员每盒420元或者430元的提成,组长每盒70元或者80元的提成,被告人张柏林、唐某2等虚假身份的专家、教授除按照参与会场的场次领取固定薪酬外,每盒提成40元或者50元,被告人夏营营、刘占岭等专职驾驶员除领取固定薪酬外,业务员也会根据自身提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好处费”,剩余部分归被告人倪成等人支配。至案发,被告人倪成等人在福建省建瓯市、滁州市、河南省荥阳市、偃师市、山东市莱芜市、日照市、江苏省盐城市、徐州市实施诈骗45起,累计金额447340元。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刑终2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倪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数额接近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诈骗老年人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中倪成诈骗金额为447340元,诈骗数额接近我省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50万,应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10年。依法判处倪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
所谓的免费体检、义诊一直是保健品销售的重要手段。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4月以来,袁某先后组织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重庆市各区县,以虚构“中华医药学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老年协会”等单位组织实施的慢性疾病普查、“心脑康复工程”的事实,组织他人冒充医学院学生或上海、北京医学专家开展“义诊”活动,再以“溶栓通脉胶囊”、“虫草软胶囊”、“藏丹清心胶囊”等保健品充当治疗心血管等疾病的药品,高价贩卖给老年人。犯罪过程中,袁某系主要负责人,负责采购保健品、确定销售地点、联系会场、主持讲座、 雇请所谓的“专家”、“教授”及费用的结算等事宜。张某甲冒充“刘教授”进行健康知识讲课和进行“义诊”并推荐“药品”、开具“处方”。李某冒充“李教授”进行“义诊”并推荐“药品”、开具“处方”。和某负责开具收据、发放“药品”。 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后勤工作、在会场外“放哨”,以防范公安等部门的查处等。小组长负责管理、培训本组的销售员和驾驶员,并负责本组员工的住宿、车辆及安排宣传、销售保健品等事宜。销售员主要冒充医学院的学生在各地宣传,虚构“老年委”等单位组织的健康普查的事实,免费为老年人测血压,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对取得信任的老年人填发“健康普查卡”,同时向老年人宣传次日有“专家”开展“义诊”活动,并将老年人带到预定会场听健康讲座,听完后带老年人进行“体检”,“体检”后将老年人带到“专家”处“诊断”,然后带老年人取钱、拿“药”等。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鉴定,在被害人处提取的藏丹清心胶囊、溶栓通脉胶囊、虫草软胶囊,均不属于药品,不具有治病功效。
(四)电话营销诈骗
2013年4月初,被告人郑某甲与刘鹏飞在西安市成立西安市诸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将保健品虚构为药品进行销售。郑某甲、徐某为获取患者的信任和便于隐蔽,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将位于西安市内的公司十余部电话先后显示成“0105610670、010535××××1、010625××××3”的北京电话号码,然后让公司销售员冒充“北京糖尿病治疗中心”、“北京糖尿病研究院”、“北京同仁堂”、“北京武警总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专家、教授、主任,向公司已掌握个人信息的全国各地糖尿病患者拨打“回访”电话,在没有销售保健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把公司从网上购买的价格约为45元至65元不等的保健品如巴马汤、糖必克、神龙本草、唐人医方、心脉脑血康等,以治疗糖尿病的特效药、进口药、高浓度药、专家亲自调配的药,并通过物流代收货款的方式将保健品从北京寄给患者及收取被骗患者的货款;随后继续通过拨打“复诊”电话,不断向患者推销保健品。患者发现上当受骗而不愿购买时,公司销售员就向患者虚构可以申请慢性疾病的阳光惠民工程,申请成功后能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补助的谎言,并向患者宣传,其能帮助申请补助,但办理此事需辛苦费、注册激活费、寄卡费、个人所得税,以各种名义要患者交钱,直至骗术被患者识破不愿继续交钱为止。共诈骗被害人75852元。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甲、徐某、石某、孙某甲等人三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刑终616号刑事判决书也认定,汪彬伙同刘某利用在北京市昌平区开设的公司,安装网络电话、电脑等设备,并委托北京XX有限公司代为发货、收款,先后纠集被告人欧超、隋亮亮为“主管人员”、被告人汪甘霖为“文员”、被告人华涛等人为“职员”,经事先分工安排,使用化名,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按照公司发放的话术单内容,通过拨打网络电话,冒用北京中医院、北京中老年健康协会、北京社保局工作人员身份电话推销保健品,要求对方通过支付药检费、快递费等方式免费领取保健品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626,550.15元,依法以诈骗罪对涉案人员作出有罪判决。
(五)以购买保健品高额返利实施集资诈骗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2年8月10日,孟繁军注册成立了长春市枫叶红太岁圣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湖北省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岁圣安口服液经销权,并制定了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销售太岁圣安静悟牌口服液。该营销模式宣称消费者以人民币12000元购买三单太岁圣安口服液,便成为公司股东,按月返还广告红利,12个月累计可返利人民币33000元。丁文学负责向消费者宣传太岁圣安口服液的产品功效和营销模式,周波负责开拓消费市场。随后,在丁文学和周波的宣传下,王某某在富锦市成立了枫叶红富锦专卖店,以该营销模式推销太岁圣安口服液,孟繁军则冒充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经理为王某某颁发了一个伪造的武汉市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书。经审计鉴定,2012年8月29 日至2013年2月2日,受该营销模式影响,有250人购买该产品约2926单,投入总金额11706200元;返款金额5846575元(其中保健品款392175元),损失金额约5859625元。法院审理认为,孟繁军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隐瞒真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以新还旧”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但只有极少部分用于产品经营,与整体集资规模相比明显不成比例,案发后又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致使巨额资金无法归还,给集资群众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六)以刷流水为由实施诈骗
2017年9月,郑义、许俊波、任绍军、卞勇涛合伙出资成立合肥莱咖佛商贸有限公司,并与被告人陈还共谋,共同商议由莱咖佛公司提供所谓的股权赠予证和保健品灵芝孢子粉,在陈还经营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新天地公寓楼15楼的合肥好身体商贸有限公司针对老年人以“刷流水”后赠送股权证、保健品的方式诈骗老年人钱财。2017年10月至11月,陈还在其公司以发传单、送礼品等方式召集老年人,由莱咖佛公司的讲师被告人孙雪琴、卞勇涛使用“孙雪”、“洪涛”的化名并以哈博药厂营销人员的名义在现场对老年人进行“洗脑”。第一天,讲师以哈博药厂即将上市,需要帮助刷流水记录为由,蛊惑老年人刷100元至500元的小额“流水”,并承诺第二天“有惊喜”;第二天,在返还“流水”及百分之十利益即110元至550元的不等金额后,讲师再次蛊惑老年人刷每份3980元的“流水”,并承诺次日仍“有惊喜”;第三天则不再返还“流水”,而是竭力鼓吹保健品的价值和股权的巨大升值价值,返还给老年人保健品和股权赠予证,以此方式骗取老年人钱财。所得款项由陈还收取后,除留下自己的分成外,其余再转给宋玉娟等人。在诈骗过程中,由宋玉娟代表莱咖佛公司和被告人陈还进行对接,由陈还向宋玉娟提供被骗老年人的具体信息,宋玉娟则将这些信息发给哈博药厂。宋玉娟在收到陈还的转账后,通知哈博药厂将保健品和假的股权赠予证发给陈还,由陈还向被骗的老年人发放。以此,共召集老年人开展活动五场,先后诈骗119名被害人人民币1699480元。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 0103 刑初 325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郑义、许俊波、任绍军等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哈博药业即将上市,“刷流水”帮助哈博药业股票上涨,原始股、流通股有巨大升值空间等事实,使用“化名”等虚假身份,制造“刷流水”后不但返现并有一定返利的假象,隐瞒保健品的真实价值、股权赠予证没有实际价值、不持有原始股、流通股也无赠予股权资质等真相,诈骗老年人钱财,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七)先买后退型诈骗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5刑终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自2016年8月底至9月6日,被告人仝洪瑞、王同强伙同仝某 1等人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育新街(美食街)开设“颐养天年服务中心”,以低价卖鸡蛋等生活用品的方式,骗取老年人前去登记信息,又以免费领取礼品为诱饵,骗老年人去参加讲座,在讲课的过程中通过先付款购买保健马甲第二天再退还全款的方式给老年人设套,继而以推销“藏灵草”保健品的形式骗取25名老年人财物23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仝洪瑞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同强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二、保健品销售中的话术陷阱
一般来说,销售保健品诈骗案件基本上都采取虚构北京医疗机构专家、主任等权威身份,为被害人分析病情,虚构被害人体检报告,虚构、夸大被告人的病情,夸大涉案公司产品疗效,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之后以远高于产品成本价的价格向被害人推销根本没有疗效的产品,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
在部分会销模式诈骗犯罪中,基本都存在犯意提起、组织策划、联系出资、布置会场、讲师讲课、销售保健品、收取钱财等若干环节。在对被害人现场进行洗脑营销过程中,有的犯罪团伙对于不愿意购买保健品的被害人,甚至会采取隔离措施,将其与其他有购买意愿的被害人隔离开来,以免影响诈骗效果。
而利用网络或电话推销保健品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则基本上通过假冒北京开头的网络电话、北京的发货地址、假冒的北京医疗机构专家身份进行诈骗,并采取货到付款模式向被害人快递保健品,由快递公司在送货上门时负责收取货款,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三、刑辩律师视角下的销售保健品诈骗
(一)能不能以销售的保健品是正规产品而脱罪?
行为人如果通过虚构医疗专家身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同时夸大保健食品的功效,宣称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可以治疗被害人相关疾病,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因被欺诈所支付的费用远远超出了其所获得的保健品的对价,则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系公司普通员工,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实施了诈骗环节的行为,能否脱罪?
一般来说,销售保健品诈骗全过程涉及犯意提起、组织策划、话术培训、假冒医学专家健康顾问、销售保健品、收取钱财等环节,如果行为人明知公司销售保健品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并积极参与了上述某一环节,其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三)行为人虽然参与了诈骗犯罪的某一环节,但对公司实施诈骗犯罪并不知情,能否脱罪?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2刑终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增虽然让员工组织客户参加了“角燕胶囊”的会销活动, 但王增本人并未到会销现场,在案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王增对现场的种种虚假行为知情,故认定王增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李美娟在整个会销活动中只是按照贺东等人事先安排的主持稿进行主持,在案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李美娟对活动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假诱骗等行为知情,故认定李美娟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被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