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4:14:19来源:法律常识
林先生:现在好多在十几年前建成的住宅小区,都有个叫做“会所”的单、多层建筑,这个会所位置好且大多在交叉路口,一般在交房前开发商把它当作售楼部,交房后开发商又常把它租给商户经商。请问这个会所是个什么性质的建筑?它的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还是归全体业主所有?
朱律师:小区会所的所有权归谁?在理论和实务上均有较大的分歧,需要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有的属于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或者国家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的物业服务用房,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有的会所的所有权开发商和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通常其法律关系应按合同约定来定,但是也不排除有业主起诉撤销此约定的情形。
对于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会所性质,要考虑该会所是否是小区业主住宅密不可分的部分?会所的建筑规划性质?会所是否有独立产权证书?会所的建设成本是否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会所是否被列入小区公摊面积?会所的投资和受益者是谁等?来判断小区会所权利的归属。由于您没有给我提供该会所详细的信息,您可以参照我的以上回复及后附法条自行判断。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