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4:49:47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8月26日,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明确要求总结推广执法司法人员承办案件与特定律师代理案件结果大数据分析等做法。
为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使检察权正确规范行使。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出台《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律师代理情况分析通报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对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的律师代理情况,建立信息采集、分析研判、内部通报三项工作机制,督促检察人员自觉遵守法律、严守纪律、依法履职、公正司法,切实防止利益输送,确保检律协作既清又亲。
01依靠数据支持,建立信息采集备案机制
宁波市两级院检务督察职能部门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协作配合,注重运用大数据技术支持,按照全面准确、备案留痕要求,建立全市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律师代理情况每月采集备案机制,集中采集案件名称、案件承办人(办案组)、代理律师、律师所属事务所“四个信息点”,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律师代理情况、12309服务平台和“浙江检察”APP平台律师预约情况中的信息点进行检索采集,实现检察“十大业务”全部案件全覆盖,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办案人员全覆盖。同时,协同技术人员研发应用程序,尽早实现数据信息自动抓取、信息留存和软件分析。
02强化风险防控,建立监测分析研判机制
两级院把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律师代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内容,作为防控司法办案廉政风险的重要抓手,建立分析研判机制,实现动态式监测、常态化分析、精准性研判,切实将“严”的主基调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围绕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的要求,两级院检务督察职能部门每季度就分析研判情况向院党组进行一次专题报告。
03科学运用结果,建立内部定期通报机制
两级院注重日常情况掌握和信息分析研判相互结合、科学研判、合理分析。加强与驻地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联系沟通,充分了解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律师代理及与律师接触交往等情况。同时,建立内部通报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梳理分析,并在内部会议进行通报。如有必要,经检察长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开。同时,两级院检务督察职能部门将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律师代理情况列入执法监督范围,经检察长同意后可启动核查程序。查实存在不当接触、交往等行为的,依规依纪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