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5:12:27来源:法律常识
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判令四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给付原告货款104728元,并以1047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9月1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宁河县大辛庄供销合作社农益丰农资经营部(已注销)的经营者,案外人徐秀刚与被告李某2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某2系徐秀刚与被告李某2之子,被告徐某1系徐秀刚之父,李某1系母亲,2022年1月初,徐秀刚因交通事故去世。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徐秀刚先后在原告处购买各种农资农药合计107928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结算时间,原告每次送货徐秀刚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因2017年6月4日原告在徐秀刚处购买货物3200元,2020年9月18日,原告找到徐秀刚结算货款时,双方将3200元在2017年的货款中予以扣除,徐秀刚为原告出具欠条:徐秀刚欠仝某农药货款:2017年货款9830元,2018年欠货款94898元,共计欠农药货款104728元,合计拾万零肆仟柒佰贰拾捌元整。被告李某2、徐某2、徐某1、李某1作为徐秀刚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徐秀刚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被告:
徐某1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徐秀刚死亡后未留有任何遗产。另外,答辩人已向法庭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全部遗产的继承。
李某1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徐秀刚死亡后未留有任何遗产。另外,答辩人已向法庭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全部遗产的继承。
徐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徐秀刚死亡后未留有任何遗产。另外,答辩人已向法庭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全部遗产的继承。
李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徐秀刚死亡后未留有任何遗产。另外,答辩人已向法庭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全部遗产的继承。
三、法院审理查明:
案外人徐秀刚于2022年1月4日因故死亡,被告徐某1系徐秀刚之父,被告李某1系徐秀刚之母,被告李某2系徐秀刚之妻,徐某2系徐秀刚与被告李某2之子。
庭审中,原告主张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徐秀刚先后在原告处购买各种农药产品合计107928元,并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徐秀刚欠仝某农药货款:2017年欠货款9830元;2018年欠货款94898元;共计欠农药货款104728元,合计拾万零肆仟柒佰贰拾捌元整。欠款人:徐秀刚;2020年9月18日。”被告徐某1、李某1、徐某2及李某2均表示对原告与徐秀刚之间买卖事宜并不知情,且无法辨认欠条及相关佘货签账单上徐秀刚签字的真实性。经本庭征询,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拒绝对欠条及相关佘货签账单上的徐秀刚签字申请笔迹鉴定。
四、争议焦点:
四继承人是否要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五、法院认为:
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四被告作为徐秀刚的法定继承人,原告向其主张债权,应以四被告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四被告均表示没有继承徐秀刚的遗产,而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徐秀刚的遗产情况,以及四被告是否存在继承遗产的行为。另外,四被告已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原告主张被告徐某1、李某1、徐某2、李某2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其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仝某的诉讼请求。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