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6:09:4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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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是不是只要一方有重婚就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
答案是不一定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及相关解释的规定,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 侵权行为
该侵权行为这一构成要件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5种情形,也就是说或,其他情形不在离婚损害赔偿之列。
◎ 行为人存在过错
当事人一方只要具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认定当事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 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根据相关解释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由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侵权行为,因此损害仅指由于第1091条所列举的情形导致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 双方离婚
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即使双方有109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一说。相关解释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在于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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