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6:51:44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时凡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必须在协议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安排并加以明确约定。这是法律对于未成年子女保护的基本要求。虽然关于这一点,当事人都能做到。然而,当事人却未必会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去做。有些当事人找各种借口拒绝履行义务,还有些当事人实际上变更了子女抚养状态却并不更改离婚协议的约定,导致日后发生争议。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代理过的如下案件。
男女双方多年前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时年三岁的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然而,离婚后男方却以孩子尚小,自己难以照顾为由而将孩子交给女方抚养。对此,女方并未反对。很快三年过去了,孩子面临上学,各项开销都在增加。于是女方提出要求男方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补偿之前所拖欠的抚养费。男方以女方自愿抚养,且离婚协议书中不仅没有约定自己要支付抚养费,反而约定了女方要支付抚养费为由而拒绝了女方的要求。为此,女方请本律师代为向法院发起诉讼。
对于该案,本婚姻律师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但是在离婚后,双方对该约定进行了变更。即孩子由女方抚养。至于抚养的问题,虽然双方未重新约定,但是根据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费用。鉴于男方有固定的收入且收入较高,女方主张每月三千元是完全合理的。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不仅在判决中明确了今后由女方继续抚养孩子,而且判决男方应按照每月三千元的标准补偿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支付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