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0:31:48来源:法律常识
为贯彻中央精神,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决定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任兼职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兼职法律顾问人数和工作范围
拟选聘25名兼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及浦东新区的改革创新提供法律服务。
(二)研究法治建设重大问题,提出调研报告或者具体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需要参与重大决策、决定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四)参与党内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评估审核等工作。
(五)参与对外交往和合作项目的洽谈,为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洽谈中涉及的重要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六)参与合同、协议、备忘录的协商,起草文本或者提出法律意见。
(七)参与非诉法律事务处理、信访矛盾化解、社会公共事件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八)参与诉讼、仲裁、执行、行政复议等案件的办理,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九)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
(十)提供法治授课、培训、宣传等服务。
(十一)选聘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兼职法律顾问的受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专家应当具有本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专职执业律师应当熟悉本区情况。在本市连续执业10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曾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以及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选聘组织
成立兼职法律顾问选聘考察小组(以下简称选聘考察小组),由区委办、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法制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政策研究局、区司法局等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18年4月10日起至5月9日止。
(二)报名方式
采用个人报名与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
1.个人报名
(1)请在“上海浦东”门户网站(http://www.pudong.gov.cn)下载《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兼职法律顾问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2)请书面填写《报名表》并附相关职称、执业证书、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3)请在报名期限内将上述报名材料,邮寄至: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法制办,邮编:200135,信封注明“兼职法律顾问应聘”字样。
2.所在单位推荐
由推荐单位负责填报《报名表》,并加盖公章。相关报名材料及邮寄地址同上。
五、审查与聘任
(一)报名审查与遴选
1.区法制办负责专家的报名资格审查与初选,区司法局负责专职执业律师的报名资格审查与初选。
2.区法制办在初选的基础上,按照差额原则形成候选名单,提交选聘考察小组考察。
3.选聘考察小组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聘原则,提出建议聘任人选,报区委、区政府(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批准。
(二)签约并颁发聘书
对决定聘任的兼职法律顾问,选聘单位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人员具体的工作职责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并颁发聘书。
咨询电话:28282236
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 、浦东新区人民
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法治上海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