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5:30:48来源:法律常识
相信不少网络视频创作者都遇到过自己辛苦创作的文字、图片、视频作品,被别人在各种平台搬运,甚至借用自己的作品来进行盈利,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创作者的经济收入,更是一种违法侵权的行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最高可要求赔偿500万元,那么什么样的操作才是符合程序性要求,能够最大化的保证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呢,蒋律师告诉你这么几种办法
下列办法以实现的难易程度和效果进行排序:
这种方式既直接又干脆,有可能达到预想目的,但这种方式的不好之处在于沟通后侵权方可能马上删除侵权作品,如果你没有及时对侵权内容进行公证或取证的话,后续诉讼中的举证阶段将难度变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我们通知平台方出现侵权行为时,平台方依法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进行处理。但实务中许多平台方对这方面并没有很完善的人力及制度支持,导致许多投诉石沉大海,渺无音信。不过对于出现这种情况,平台方未及时采取措施,我们可以要求平台方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函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以专业第三方介入问题事件,给对方以正式警告,同时律师函还有中断诉讼时效、澄清事实、留存证据、合法通知等作用。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来讲,律师函的费用可以作为维权的合理费用要求侵权方承担。
作为最后一种方案,诉讼的难度最大,除了要明确有权法院、被告信息、侵权证据外,合理的索赔数额也是一项复杂的推演工作,数额少可能无法达到当事人的诉求,数额多法院可能无法支持,而且对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互联网侵权来讲,每一个案件的赔偿都是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考量的。不过一旦法院支持了赔偿诉讼,那么生效的裁判文书将具有法律强制性,如果侵权方不及时支付赔偿款,那么我们可以采取民事强制执行手段让对方强制执行,甚至让对方登上失信名单,成为老赖。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提供的四种解决方案,每一个案件所遇到的问题都不尽相同,要找到最适合的解决方案还是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来进行分析确定,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加入我的“私人律师企划”,我将为加入企划的朋友提供问题分析及法律建议支持。这是一个伟大的企划,我希望有更多的朋友加入,更希望通过我来帮助更多朋友实现权益维护。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发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权利人的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权利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未及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