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0:17:07来源:法律常识
外甥赴日打工“违约”,身为保证人的舅舅杨超惹上官司,被索赔60万。蹊跷的是,青岛中院在同一天作出的判决却出现上网判决书和送达判决书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二者判处的赔偿金额相差40万。
杨超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外甥咸海斌于2015年与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建成为泰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往日本做劳工。但抵达日本后,咸海斌因无法接受高危工作,随即脱离日方会社,在日非法滞留,一年后被遣返回国。
2019年4月12日,泰成公司因无法联系到咸海斌,将保证人杨超告上法庭。同年9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超向泰成公司支付60万违约金。
一审宣判后,杨超提出上诉。
2020年3月10日,杨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自己的二审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驳回了杨超诉请,维持一审“60万元违约金”的判决。蹊跷的是,4月3日,杨超收到青岛中院寄来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与他此前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的判决书编号及判决日期完全一致,赔偿金额却从60万变成20万。
为何会出现两份不同的二审判决书?4月4日,青岛中院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复澎湃新闻称,因工作失误,法院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不是最终版本,将立即纠正。
赴日劳工脱岗,舅舅被中介索赔60万
一份赔偿金额60万的判决书,让咸海斌和舅舅杨超感到绝望。
此前,咸海斌刚刚向亲戚借来六千元,准备买辆摩托车到城里送外卖养家糊口。但这个计划自3月29日他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上述判决书后,便被搁置了。
咸海斌告诉澎湃新闻,五年前,他听说出国劳务更赚钱,便在朋友介绍下,于2015年4月8日与泰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约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服务费、津贴、工资及福利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劳务派遣合同的附则中规定,管辖法院为黄岛区人民法院。
赴日前,泰成公司称,为防止咸海斌在日务工期间发生脱岗等行为,要求咸海斌提供担保人。此后,杨超为外甥咸海斌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责任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如咸海斌在日技能实习期间发生脱岗、到期不回国,或非法滞留行为,按约杨超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
2015年8月,咸海斌在向泰成公司支付4.2万元服务费后,经中介机构组织,前往日本爱知县一个建筑工地做“研修生”。
咸海斌称,抵达工地后,日本当地公司让其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高危作业,他还经常遭到日本工人随意侮辱打骂。半个月后,咸海斌离开工地,前往日本另一座城市打黑工,并在一年后被警察发现遣送回国。
2019年4月12日,泰成公司将咸海斌的保证人杨超告上法庭。泰成公司认为,咸海斌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应尽义务,担保人杨超应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杨超向原告泰成公司支付60万违约金。
两份判决书赔偿金额相差40万
一审宣判后,杨超不服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院。2019年12月,青岛中院开庭审理了杨超与泰成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案。
二审庭审结束后,2020年3月10日,杨超无意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自己的名字时,查询到青岛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其中显示,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杨超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杨超承担原告60万元违约金,并支付9800元的诉讼费。
杨超说,自己家境并不富裕,败诉的现实曾让他感到“天要塌了”。然而事情到4月3日却出现了“转机”,“这天我又收到了法院寄来的纸质判决书,但判赔的金额却从60万变成了20万。我不知道我究竟要按照哪份判决书来执行。”杨超表示。
杨超反复查看两份判决书发现,编号和判决日期完全相同,但赔偿金额却相差40万。
4月3日,澎湃新闻对比两份判决书发现,两份判决书编号均为“(2019)鲁02民终11425号”,判决日期均为2020年2月19日,均由青岛市中院作出判决。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这份电子版判决书显示,根据双方签订的《担保责任书》,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综合因素后,判定杨超须承担违约金60万元。杨超收到的纸质版判决书中,法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判决依据等内容与前述电子版判决书内容完全一致,但称“违约金调整为20万元为宜,原审判决相应应予以变更”。
杨超说,这让他无所适从,同时对审判的公平公正产生质疑。
对此,4月4日下午,青岛中院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称,因工作失误,法院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不是最终版本,对此错误,法院将立即纠正,不是“一案两判”。此外,如果当事人对判决有疑问,法院可以安排判后答疑。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有误,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会依法严格审查。
中介公司曾涉诉上百起,多人被其索赔
4月3日,澎湃新闻梳理发现,泰成公司涉及的法律诉讼共293起,其中服务合同纠纷60起,保证合同纠纷37起。另据裁判文书网数据,泰成公司从2013年到2020年共涉诉168起,仅2019年便涉诉46起。
在上述泰成公司涉入的案件中,也有人遭遇和杨超一样的情况。
在泰成公司2018年与王某等人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王某等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提前离开日本工作单位,泰成公司索要30万违约金,二审判定王某向泰成公司支付6万元。2019年付某也因违反合同约定,脱离日本工作单位,被泰成公司索要60万元违约金,二审判令其向泰成公司支付30万。
对此,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上述案件中,咸海滨虽应赔偿中介公司实际损失,但高达60万并不合理。根据《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得收取服务费,也不得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担保。因此,咸海斌与泰成公司签订的60万元违约金条款无效,不应根据其中约定进行赔偿。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企业不得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因此,咸海斌的担保合同不能成立,违约金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