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0:19:08来源:法律常识
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三)——暴力、胁迫程度
接上文
(2)以寻衅滋事行为时的暴力、胁迫程度区分
以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胁迫程度作为寻衅滋事罪的判定标准,主要是针对寻衅滋事罪中前三项也即的“随意殴打”类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类型、“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犯罪。寻衅滋事罪的中行为人的暴力程度要轻于其他犯罪,如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犯罪与抢劫罪虽然都表现为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愿,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胁迫被害人,以达到取得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但寻衅滋事犯罪的犯罪行为胁迫程度对被害人达到了一定的抑制程度但是没有完全压制,行为人完全有反抗成功的可能性;而在抢劫罪中行为人的暴力与胁迫程度更严重,完全压制被害人以至于被害人无法进行反抗,所以寻衅滋事犯罪中行为人胁迫程度应当是低于抢劫罪的。
因为暴力胁迫程度这个概念是极为抽象和模糊的,无法通过量化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且这个程度也是被害人主观上感受,并非犯罪的构成要件,难以作为司法认定情节。如下案例:王某和李某都是高中辍学的少年,两人看电影喜欢上了电影里的一些玩刀的情节,于是二人便共同买了两把蝴蝶刀(一种匕首)玩耍,并经常在外出的时候带着蝴蝶刀。一天王某和李某带着蝴蝶刀在外玩耍时王某提出去口渴去买水,但走到便利店才发现双方都没有带钱,王某对李某讲:“没事,喝水是给他面子,还能要钱?”王某便让李某在门口等候自己去店里拿水,到店里后发现电源是他人认识的张某,张某正在玩一款新手机。王某就走到张某前接了手机玩玩,张某说是刚花5000元买的手机,王某眼热就对张某说正好我手机坏了这手机送给我了。张某看着王某手中的刀又想到王某平时的恶劣事迹,虽然言语上争执了几句但是仍抵不过害怕,手机遂被王某拿走。在这个例子中,王某违背张某的意愿强行拿走张某手机的行为自然是属于强拿硬要的行为,却并未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对张某进行伤害或威胁,所以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无不当。但从另一方面看,王某虽然没有实施直接的暴力行为,主观上确实是非法占有张某的手机的动机,其手中的刀以及门外的同伙足以对张某产生压制,让张某无法抵抗,从这个角度来讲王某的行为无疑也可构成抢劫罪。由此来看,以行为人实施暴力及胁迫的程度进行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也并非绝对。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