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21:12:35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首发于我的微信公众号:于琦婚姻律师
快过年了,很多有离婚想法的客户都暂时忍一忍,在双方老人和亲戚面前演绎一下和谐。但是有些矛盾是迟早要爆发的。
去年大年初五,一个女孩给我打电话说,她这个年过的非常郁闷,因为年前她老公提出离婚,她没有答应,说是要等过了年再考虑。
过年期间,她在父母面前强颜欢笑,但是细心的妈妈还是看出她不开心了,她临走前,她爸妈找她聊了聊:“闺女,如果真过不下去,离婚就离婚吧,你选择什么,爸妈都会支持你。还有,爸妈的房子只想留给你一个人,不想给女婿,你跟律师问问,该怎么写遗嘱才行。”
所以不少人会在老人生病之时,或者自己的婚姻出现危机之时,提前询问律师法律知识。
这篇文章就帮大家答疑解惑,想立遗嘱,该立一份什么样的遗嘱?
遗嘱有好几种形式,常见的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这几种方式的优缺点都各自是什么?
一般时候,我们都会优先建议客户订立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确有很多优点:效力强,真实性有保障等等。
在同时存在几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有最高效力,除非再定一个公证遗嘱来变更前一个,否则,其他手写的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
这也就决定了公证遗嘱的缺点:
老人需要变更遗嘱的话,需要再去公证处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
而且公证遗嘱手续复杂:公证员都不爱办理公证遗嘱,挣钱少,风险大。尤其是当老人躺在病床上的时候,很少有公证员愿意来家里上门办理遗嘱。
麻烦之二是,制作合法的公证遗嘱需要准备大量的证据材料,例如这个死亡证明、那个财产证明的,办理起来十分费力。有的人跑了很多次,都没办法顺利办理一个公证遗嘱。
所以,订立公证遗嘱,最好也要带上律师。
有人要说了,既然公证遗嘱这么麻烦,我又不是不认识字,遗嘱我自己写好了。
没错,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你一个人就可以写。但你知道百分之六十的自己写的遗嘱都无效吗?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光这一个“亲笔书写”,就有很多人不懂,亲笔书写翻译过来就是——全文手写!
但很多人打印了个遗嘱,让老人签字,打印的遗嘱,不符合任何的遗嘱法定形式,是否有效,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法,属于法律空白的地带,强烈建议大家,别尝试这个形式。
自书遗嘱的优点是:在家就能订立,简便易行,保护了遗嘱人的隐私,而且随时都能更改。
但自书遗嘱的风险有两个:
风险一是表述不准确,例如我代理的一个继承纠纷,老人在遗嘱中就把自己家的楼牌号写错了。还有一个案件,两个老人一起订立的遗嘱,但只有一个老人签了日期,另一位老人没写,这样这份遗嘱就只有签字的老人那一半生效。
第二个风险是,无法证实老人签字是否真实。
我们来看下面的亚洲女首富千亿遗产纠纷。
香港富婆龚如心是香港地产商王德辉之妻。1997年7月,王德辉之父王廷歆求法院确认王德辉死亡,并确认其在1968年3月所立遗嘱有效,该遗嘱指明其父为遗产唯一继承人。
但龚如心同时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据称是王德辉1990年的遗嘱。遗嘱显示,王德辉将所有财产留给龚如心。不过,该遗嘱见证人谢炳炎因病早逝。
2000年4月该遗产继承案件开庭,庭审焦点集中在对1990年遗嘱签名的笔迹鉴定上。王廷歆特地从美国请来3位笔迹专家,认定类龚心如的遗嘱中谢炳炎签名系伪进,王德辉也有很大伪造嫌疑。龚心如则聘请内地专家签证认为遗嘱签名真实可信。
2002年11月,高等法院判决,双方有关遗嘱真实性的举证各有各理,且笔迹鉴定本身无绝对科学标准。鉴于王德辉对父母孝顺,并无原因突然憎恨父亲,不会将父亲排除在受益人以外,所以裁定1990年遗嘱系伪造,龚遭败诉。
2003年9月,龚心如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起上诉。2005年9月16日,法庭最终作出裁决,判龚心如上诉成功,其所持1990年遗嘱为王德辉最终遗嘱。
上诉法庭法官指出,王德辉孝顺父母等供均属环境证供,但环境证供的疑点与遗嘱真伪无关。在遗嘱真伪并无定论的情况下,原审法官不应对龚如心作出不利推测。而且王廷歆请的笔迹专家是外籍人士,不谙中国书法。最终,历时8年的争产案以龚心如胜诉告终。龚如心成为亡夫王德辉400亿港元遗产的唯一受益人。
从刚才的案例我们可以知道,自书遗嘱最大的问题在于谁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由于自书遗嘱往往不安排其他人在场见证,如果有人质疑自书遗嘱是否是亲笔所写,写遗嘱时老人是否意识清醒,就要进行一系列的鉴定。
很多人期待笔迹鉴定能最终给双方一个标准答案,但用于鉴定的老人笔迹样本,必须是老人在写遗嘱前后所留存的样本,例如老人是80岁订立的遗嘱,就要找老人在80岁左右所书写的其他字迹来比对。可是80岁的他,可能已经很少写字了。
有人说,不能用老人60岁的字迹来比对吗?不能。随着老人年纪的增加,年轻时候的笔迹和年老的字体,会有巨大差异,所以鉴定机构经常会因为“用于鉴定的笔迹样本过少”而无法顺利作出笔迹鉴定。
那有人问,遗嘱按了手印,这个肯定是可以鉴定真假的啊?
这要看打官司的时候,立遗嘱人的遗体是不是已经火化,如果已经火化,又找不到其他可以比对的指纹,那手印也无法鉴定真假了。
自书遗嘱,也可以有见证人,多了见证人,就少很多风险。
可以对老人进行意识是否清醒的鉴定,以便证明老人当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嘱的格式,可以由律师出具模板,保证遗嘱的内容完全合法。
立遗嘱的过程,也可以录像,让老人口述遗嘱。
代书遗嘱就是别人替你写的遗嘱。
常常有老人这么问:“我不是老得动不了,为什么要别人替我写呢?”
其实,由专业的律师协助代书并进行见证,是非常好的遗瞩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要注意,见证人应当是无利害关系的人,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南京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四姐妹之间争夺父母房产的继承案件。
一对父母家里有四个姐妹,二姐一直照顾生病的父母,等父母去世后,二姐夫妇出具了父母亲订立于2001年的遗嘱,遗嘱上写明该房由二姐一人继承。
这份遗嘱是由二姐夫的外甥女代为书写的,遗嘱上还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
针对这份遗嘱,被告席上的三姐妹坚持认为遗嘱无效。她们认为,代书人是二姐夫的外甥女,跟二姐有明显的利益关系,由她代写的遗嘱,很难让人信服。虽说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个并不在立遗嘱现场,是事后补签的名字。另一个倒是在立遗嘱现场,但她是二姐的好朋友,两人显然有利益关系。这显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订立要求。
最终,法院对遗嘱的效力做出了认定: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代书遗嘱无效!
法官指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这个案子里边,代书遗嘱的是受遗赠人,一个不在现场,一个虽在,却与二姐有利害关系,可见遗嘱无效,二老留下的房子应当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由于二姐生活特别困难,又对老人养老送终,法院还是对她进行了特殊照顾,最终判二姐一人拿50%房屋产权,其他三姐妹按份额继承另外50%。对此,其他三姐妹没有提出异议。
本案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关键是见证人有问题。
见证人应当见证遗嘱的代书过程,不能事后补签字,而且不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就是自己的直接或者间接利益与遗产分配的过程结果存在联系。
选择懂法律的人担任见证人,则更为稳妥。
提示大家,哪些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有关遗嘱常见的几种形式的利弊,我就说到这里,至于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等,因为法律效力太低,不在我建议的方法之列,因此不予讨论。
不论采取哪种遗嘱形式,都最好有律师参与,否则订立的遗嘱很可能无效。
『The End』